丙级或以上造林工程施工资质是什么?
丙级资历和信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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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3,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4,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5,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技术力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2,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3,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1,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2,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江西省怎么样取得造林施工资质?
具体要求如下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资质工作场所面积: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c)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10年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资质工作场所面积,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5年;d)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资质工作场所面积,面积不小于300_;e)近5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f)近5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1333.3hm2(2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5亿元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资质工作场所面积,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333.3hm2(5000亩)。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正式职工不少于50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3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6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4名;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具有10年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育苗基地不做硬性要求: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如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b)具有苗木培育基地;c)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公益林资源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资质工作场所面积,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资质工作场所面积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益林的保护,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公益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公益林保护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益林保护工作。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保护工作。
铁路、公路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计划、水利、园林、绿化、环保、公安、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益林保护工作。第六条 公益林经营者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益林的保护,落实管护措施。第七条 公益林的保护应当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实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第九条 在公益林的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 *** 应当编制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目标。
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
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公益林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全市重点公益林的面积应当不少于全市森林总面积的40%。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划分。重点公益林由市人民 *** 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一般公益林由县、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市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的实施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 *** 应当根据本县、区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对批准划定的公益林登记造册,对其中市直属的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以制作图案,并予以公示。
县、区人民 *** 应当对批准划定的所属公益林登记造册,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以制作图表,并予以公示。
禁止擅自移动和损坏公益林保护标志。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护林设施,划定护林责任区,监督公益林基层单位组织群众护林。第十七条 公益林经营者应当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公益林和古树名木,禁止任何形式的采伐。
上款规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还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野生植物、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