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林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状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建设、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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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第五条 林业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
公益林的确认,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依法审定。第七条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对在林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九条 对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第十条 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分别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 *** 对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并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转让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等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区、县(市)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应当按时完成。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的植树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第十六条 植树造林应当兼顾相邻关系,不得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林业生产的,经市和区、县(市)人民 *** 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植树造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 *** 退耕还林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依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严重的;
(三)环境污染严重的;
(四)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下的;
(五)河流两侧、湖库周围陡坡上的。
哪里能代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这个林调资质是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管的,要办去这个协会了解,里面有申报流程和标准,当然如果要找代办的话,也可了解,点,用户名,进入,我,个人中心,有详细可具体了解
沈阳市林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了加强林地建设与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 *** 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苗圃地等。第四条 林地建设与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保证林地总量稳定、适度增长和质量提升;可以建立林长制,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林地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林地建设与保护具体目标,并建立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保障林地建设与保护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完善林地保护执法机制,加强林地执法队伍建设。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林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的林地保护意识。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地建设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林地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 人员承担林地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非法利用林地的行为,都有权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林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 林地规划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并符合其相关要求。已编制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以下目标要求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
(一)林地总量适度增加;
(二)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指标适度增长;
(三)林地保护利用结构逐步优化;
(四)林地生产力明显提高;
(五)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逐步得到严格控制。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公益林地建设和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作。第三章 林地建设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将新植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封育抚育、补植补造纳入年度生产计划,促进郁闭成林。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工作,保证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第十四条 采伐迹地应当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退化林地的改造和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林地建设质量。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对依法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第四章 林地保护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对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林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不减少。
占用林地的,应当首先履行补划林地程序,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不小于使用林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植被恢复费。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了。
企业申办 林业调查资质该具备哪些条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 A 级、甲 B 级两个档次,一般企业是从丙级开始申请。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合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