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民族团结、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联合检查,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 *** 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财政、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务、林业、科技、民族事务、畜牧兽医、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 *** 公布,由毗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 *** (行署)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市(地)人民 *** (行署)公布,由毗邻的乡(镇)人民 *** 共同管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在批准变更后一年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后,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各有关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有关部门。第九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实行多套异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设立行政区域界线电子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设或者修复。第十三条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组织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方共同承担。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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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批准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现场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 *** 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搞勘测定界图需要什么资质?是属于测绘的什么级别?
勘测定界属测绘资质中的地籍测绘。原来国土部门也发勘测资质,现在废除了。勘测定界图只要具有丁级资质就可以。但丁级资质中必须有这一项。
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
扩展资料:
土地勘测定界图是 *** 各项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
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土地勘测定界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最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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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 *** 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 *** 共同管理;
(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 *** 共同管理;
(四)县(市、区)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乡、民族乡、镇人民 *** 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在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提供保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由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 *** 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 *** 备案。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开发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审批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依据。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依法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或者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方人民 *** 应当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年内,共同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人民 *** 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条 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并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第十一条 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 *** 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 ***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报省人民 *** 备案。
除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位置不变。
沈阳建筑公司有哪些?
问题一:辽宁沈阳有哪些有名的建筑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东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房地产实业公司沈阳方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二:沈阳有哪些著名的建筑公司? 干嘛呀?
问题三:沈阳有哪些建筑公司?知名建筑公司
问题四:沈阳建筑公司名称大全谢谢了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大神帮忙啊 沈阳建筑公司,比较有名的有 沈阳海外建筑 沈阳农垦建筑 沈阳北方建筑
问题五:沈阳好一点的建筑公司有哪些? 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你说的是开发商和工程队么?中铁的不错吧,沈阳市有几个局不太清楚,就在南站附近看到过中铁9局的楼。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他大的地产公司,碧桂园、万科、中润、博润、建投,应该都不错。
设计院的话,东北院最大了,然后是省建筑院、省规划院和市规划院,几个效益都不错,活很多。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他的建研院、地铁设计院、铝美院也可以。
问题六:沈阳哪几家建筑行业实力最强? 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浩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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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阔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问题七:沈阳的建筑施工企业那家比较好?最好多推荐几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 沈阳的三建
金帝集团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偿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都是沈阳房屋建筑一级及以上的
问题八:沈阳建筑设计院排名 50分 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铁道科联勘测设计所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民用设计研究院
沈阳四海工程师事务所
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建筑设计院
中国人民 *** 总参通信工程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
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沈阳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建筑纺织设计院
煤炭工业部沈阳设计研究院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辉山风景规划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冶金部沈阳勘察研究院
辽宁省轻工设计院
沈阳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林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 司令部工程科研设计院
都是沈阳数一数二的设计院
问题九:辽宁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有哪些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国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世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悦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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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你知道沈阳有个沈阳红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吗 不知道,没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