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相关科普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1)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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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
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2)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
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 和丁级 。一般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丙级或丁级资质开始,而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
丙级 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2、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乙级 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3、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4、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甲级 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3、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4、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扩展资料: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设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花艺环境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艺师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从沈阳北站到辽宁省建设厅怎么走?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更换新的资质证书,需要带什么资料去领取新证书?
公交线路:800路,全程约8.6公里
1、从沈阳北站乘坐800路,经过16站, 到达市交通局站
2、步行约140米,到达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具体资料请仔细看下面的政策: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09-4-9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资质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 *** 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各省辖市人民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由省厅另行制订。
(五)对没有列入《标准》各类专业工程的其他工程种类,如确需增列,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制订其资质标准,报建设部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资质许可申请内容
(一)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且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技术人员总数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技术人员专业、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二)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时,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对照表,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三)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后须将其主项资质变更为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四)主项资质为劳务分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六)经资质许可实施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增项资质互换。
四、资质许可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⑵、⑷、⑸、⑼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⑽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⑾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⑿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⒀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⒁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⑴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⑵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⑶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⑴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⑵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⑶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⑵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⑶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⑷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15日。
(四)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省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五)资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市建委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核准许可的同时将企业申报数据上传至省厅备案,由省厅统一编制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六)由省建设厅和各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公告,应在核准资质许可30日内,统一通过辽宁建设网站进行发布。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所有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质许可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另行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十二个副本)。企业有特殊原因增加副本数量的,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主项资质的批准日期为准。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资质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以新批准日期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四)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辽宁省建设厅公章有效。由省辖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省辖市建委公章有效。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资质许可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在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对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符合简化程序要求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文件办理。
(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期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四)资质许可审验与核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地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2、省建设厅每年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验。审验的时间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设厅每年度统一部署。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
4、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及信用相关的全部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不得申请资质。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或进行相应处罚。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八、新旧规定的衔接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部颁布实施新的资质标准前,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增项资质不超过5项。
(二)对在《特级资质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设三年过渡期,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照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资质标准》重新申请资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条件核定其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在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期内,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行聘用,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1、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2、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资质的届定
附件1 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附件2 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资质的届定
? 1、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涉及市政方面的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企业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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