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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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例。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监理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第八条 实行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从事监理活动。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
境外或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监理人员执业,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证,并取得岗位证书。
实行监理人员执业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监理业务。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执业应当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推行监理制度。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七条 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
(三)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
(四)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五)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六)其他需要监理的事项。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或者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
2022-03-29林业资质篇-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乙级
造林绿化监理资质
造林绿化监理资质的申报门槛是很高的,首先就需要取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才能进行申报,不然则无法申报,所以,得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才能将这种资质申报下来。
那么,大家知道这种资质的申报条件吗?如果不知道的话,为大家介绍。
一、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 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二、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上面分别介绍了造林绿化监理资质的乙级与丙级申报条件,甲级的申报条件较高,比较少企业申报,所以就不在这里介绍了。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2006)
一、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修改内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和实施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修改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三、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四、第七条修改为:“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五、第八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六、第十条修改为:“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三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八、第十五条与第十九条合并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作为第一款,第十九条的内容作为第二款。九、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修改内容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
“(三)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
“(四)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五)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理的事项。”十、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十一、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依次修改为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十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十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四、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删除第三十一条。十七、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 *** 关于修改《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决定
一、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五条合并,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申请开办监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兼承监理业务或监理单位申请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并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审批;已经批准的,予以撤销。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沈阳市建设监理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办理监理许可证从事监理业务和无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监理的,责令其停止监理活动,限期补办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实施监理业务的,限期补办手续,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五)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办理核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资质等级,承接并实施监理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七)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八)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等级未达到合格的,暂缓办理定级、升级。二、第三十六条删除。
广东能办理的林业资质有哪些?办理条件是什么?
为适应造林绿化业务工作需要辽宁省沈阳市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对原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认定辽宁省沈阳市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的营造林资质作相应的变更和调整辽宁省沈阳市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
1.“广东省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归口省林学会森林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辽宁省沈阳市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
2.“广东省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归口省林学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管理辽宁省沈阳市取消农林业监理资质申请;
3.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监理单位资质名称不变,仍归口省林学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委员会管理。
资质类别
本次启动的资质认定的类别为3类5种:
1.造林绿化类: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林业调查设计类: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2 )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d)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丙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
2 /天的作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