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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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扩展资料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资质分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三个序列。
3、资质分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图管理工作。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专题地图,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六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
(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
(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地图编制单位不得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名费。第七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
(一)绘有国界线、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省、市、县行政区划图,跨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单位编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送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图或者从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引进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行政区域内前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性地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省、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示意地图,分别由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八条 办理地图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图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进口、出口地图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影视、互联网使用地图及电子地图同时报送软盘、光盘。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图集(册)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在销售、展示、登载前将样本(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出版公开版地图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地图出版日期、编制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非公开出版的地图注明内部地图字样;保密地图标明密级。
不得在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
地图审图号的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满后,再版地图应当载明新核发的地图审图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扩展资料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中国 *** 网—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20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通过各种载体表现的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包括:
(一)介质地图(纸质地图、布质地图等)、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和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其他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 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编制的地图,除历史地图以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保持地图的现势性;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或者省 *** 最新公布的信息标注;
(四)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
(五)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六)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编制我省地图,应当完整表示我省行政区域及重要岛屿。第六条 省、市、县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并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图,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图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并核发审图号。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审图号应当在审核部门的网站上及时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审图号。
改变已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的,应当重新送审。第九条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审图号到期前,应当重新送审。第十条 我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第十一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当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并建立健全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制度。第十二条 编制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或者刊载广告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日辽宁省人民 *** 第157号令公布的《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