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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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沈阳市东陵区三环路加宽土地征用如何补偿
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 *** 负责动迁工作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 *** 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 *** 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 *** 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 *** 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 *** 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 *** 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你这问题不是很明白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使用费,你说的费用是报告呢,还是林地使用费用。先说下报告吧,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有县级、市级或省级(根据征占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性质)的林业部门设计队给出的,林业局就有设计队。这个是不需要费用的,只要你像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他们就会去现场查看设计的。
第二个是使用林地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希望对你有帮助
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林业建设,征好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实行“以林养林”,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育林基金是林业部门发展林业的专用基金,实行全市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级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三条 育林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育林基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林业部门提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付款。第四条 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第二章 征收标准第五条 凡采伐外销木材(包括原木等外材、杂木杆、小规格材、小农具材、板方材、大棍、大柴、耳木、枝丫材)的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由出售者按木材实际销售收入缴纳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
采伐销售条材的(包括柳条、槐条、荆条、杏条等灌木条材),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缴纳百分之五的育林基金。第六条 国营林场、乡(镇)、村办的各种木材加工厂及经营木材加工业的个人,利用自产木材(含条材)加工出售的木制(条材)成品、半成品折成原木(条材),按原木(条材)售价收入缴纳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第七条 工厂、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利用厂区、庭院的空闲地和在路旁、河旁、村旁、宅旁营造的林木,自造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第八条 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山林(包括林业用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应按其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当地育林基金征收管理部门缴纳育林费,作为育林基金收入入账;其余百分之八十留归被征用者。其中国有、集体单位应将其列入更改基金,用于“以林养林”,专款专用。第九条 凡由林业部门查获盗砍盗伐依法没收的木材变价款及赔偿金,留归林业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第三章 征收机构第十条 市、县、区要建立健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机构,按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实行独立核算,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隶属各级林业部门领导。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由各级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负责征收,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征收员执行征收任务时,要出示证件。育林基金征收员有权检查被征收单位的财务账目和销售单据,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检查。第四章 使用范围第十二条 采伐并销售国有林木征收的育林基金为国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林区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护林等项费用的支出。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应纳入基建计划,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采伐并销售集体、个人林木征收的育林基金为集体林育林基金,用于集体林采伐迹地的更新,大面积造林、育林、护林、合作造林,以及扶助乡、村集体及个体种苗、造林工具等项费用的支出。缴纳育林基金的乡、村在基金使用上可予优先。第十四条 乡、村和个体造林需要给予育林基金补助的,应按造林数量、质量,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予适当扶持。第十五条 各级银行贷款给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偿还利息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用育林基金给予全贴息或半贴息,但造林、营林成果必须合乎国家标准。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医药费和福利费,交通工具、代征人员的经费、补助费等,由各级留成的育林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部门,从育林基金留成中提取百分之五,用于发展各级林业科技教育事业和宣传奖励费用。不得超支,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征收人员要认真执行育林基金征收的各项规定,秉公守法,不徇私情。对贡献大的征收员可实行奖励,奖金由市、县、区育林基金留成部分解决。第十九条 拖欠育林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应征数额每日缴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有意拒缴的,经查出按应征数额的一至二倍予以罚款。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第二十条 市、县、区育林基金的分配比例:国有林和由国营单位征收的育林基金,市为百分之七十,县区为百分之三十”集体林和由集体单位及个人征收的育林基金,市为百分之十,县、区为百分之九十。
县、区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将征收的育林基金于季末按规定比例上缴市主管部门。年末不交视同拖欠处理。
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林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状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建设、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第五条 林业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
公益林的确认,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依法审定。第七条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对在林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九条 对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第十条 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分别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 *** 对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并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转让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等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区、县(市)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应当按时完成。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的植树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第十六条 植树造林应当兼顾相邻关系,不得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林业生产的,经市和区、县(市)人民 *** 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植树造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 *** 退耕还林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依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严重的;
(三)环境污染严重的;
(四)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下的;
(五)河流两侧、湖库周围陡坡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