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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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质专项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质专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大连市森林资源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市及进入大连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本规定所述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主要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木采伐的审批及制止盗伐滥伐,野生动物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是森林资源保护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实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森林防火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组织工作。
县、乡交界地区,由上一级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协调,建立森林火灾联防组织。第五条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应配备专职或 *** 护林员。护林员由所在乡人民 *** 委任,并发给证书和标志。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巡护山林,预防火灾,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章用火的行为,及时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受当地 *** 或林业部门委托,监督采伐树木和执行5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第六条 村和驻有林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由基干民兵组成的义务防火扑火队伍,并把防火扑火作为民兵训练的一项内容。第七条 实行市长、县(市)长、区长、乡长森林防火责任制。凡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发生森林火灾,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应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第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5日、10月15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 *** 期。
森林防火 *** 期内在林地及其周围,严禁上坟烧纸烧香、送灯,燃放鞭炮焰火;严禁吸烟、野炊、燎地格、烧荒、烧病腐果树枝皮;严禁火车抛弃带有火种的废弃物。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报请县级人民 *** 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并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三章 森林采伐第九条 水库周围山脊以内的森林、河流护岸林、海岸林带和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干线公路两侧各五十米以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及陡坡、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不准皆伐,上述区域内的蚕场应逐步停蚕育林、植果。第十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伐后限期更新造林。
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书面委托乡人民 *** 批准;采伐国有林、集体林(包括责任山)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柞蚕场更新由蚕业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采伐林木的,应提交采伐设计。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对象、方式、强度、蓄积量和更新时间。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许可证的规定,在林业部门或委托的护林员监督下进行采伐。第四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 严禁捕、猎国家、省和市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展出等特殊需要捕、猎禁猎野生动物的,必须报请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林业部批准的定点厂,一律不得生产猎枪、弹具;未经市公安、林业部批准的商店,一律不得经销猎枪、弹具。第十五条收购、出售、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贡献突出的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森林防火 *** 期内在林地及其周围违章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
烧死烧伤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至500元罚款。赔偿标准:幼树每株每年1至2元;中龄林以上按出材价值计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观赏树木按实际价值计算。第十八条 对盗伐滥伐的给予以下处罚:
盗伐林木的,按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赔偿损失,没收赃物,限期按盗伐株数的10倍补栽,并按非法所得额3至10倍处以罚款。
滥伐林木的,没收赃物,责令补栽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按违法所得额2至5倍处以罚款。
盗伐、滥伐有特殊保护价值林木及待种用途、防护林、封)山育林区的林木,要加重处罚。
对越权审批采伐的责任者,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的,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
凡未申请采伐许可证或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按盗伐或滥伐处理。
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林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林业用地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国有园林绿地(不含国营林场),由城建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林业和城建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要职责:
(一)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及制定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二)林地产权登记、变更;
(三)审核批准征占用林地;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五)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第七条 对在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核发证书。第九条 办理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铁路、交通、部队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大连市人民 *** 确认核发林权证;其他林地,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 确认发证。第十条 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申请书、原始权属证明和林木种类数量、林地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一条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所有者可以拍卖宜林荒地,出租林地使用权,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
(二)使用期限;
(三)使用期限内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具体要求;
(四)使用期满,地上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归属;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和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林地及其林木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林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林地使用权,但必须履行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林地所有者、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林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十四条 因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权的,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林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五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必须加强林地的保护,珍惜林地,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林地,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等特殊保护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不得用任何方式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第十八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和非抚育性修枝割草。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限期退耕还林。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采石、取土等,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林地地貌,及时归还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应视恢复程度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