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 *** 规章修正案(2002)
一、鞍山市人民 *** 修正的部分规章(11件)
(一)《关于机动车辆通过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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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为第一项,即:市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费按季征收。
2、第三条第三项中“凡长时间连续过往的车辆可购买月票(月票可优惠15%,个体运输户优惠20%)。月票每月底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办理售票手续。“修改为”凡长时间连续过往的车辆可购买季票。季票每季度末月份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办理售票手续。
3、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市区内已交纳车辆通过费的各种车辆,由市收费管理局发给机动车辆通过费IC卡。
4、第四条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 *** 辽政发[1998]9号文件规定: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15座位(含15座位)以下客车,每车次10元;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6座位至30座位(含30座位)客车,每车次15元;大型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1座位以上客车,每车次20元;10吨以上货车,每车次25元。
5、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所持票卡与车辆类别、吨位不符或使用过期票卡者,除收缴所持票卡外,并处以应缴费额一至三倍罚款。
6、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涂改、伪造季票者,除没收季票外,就地补费,并处以应缴费额一至三倍罚款。
7、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不服从管理者必要时予以扣照,并处以重罚。”
8、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内的机动车辆通过费,由市收费管理局直接征收。
9、第七条第二项中“缴讫证”修改为“机动车辆通过费IC卡”。
10、删除第十一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参与监管劳动力市场,依法确认开办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协助劳动部门核发《务工经营许可证》,对各类劳务广告、合同等实施监督检查。
2、第四条第三款中在“公安”前增加“工商”。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因特殊岗位、工种需要招用劳动力,须经市、县(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方可招用。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审批擅自跨地区招用人员或者未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招用无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5、删除第三十六条,即: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第三条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市施工企业管理处”修改为“资质管理部门”。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删除第三十条,即: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凡鞍山市城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地下建筑)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以合作、承包、租赁摊床(商亭)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行为,以及房屋使用人将房屋以上述方式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3、第四条修改为: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土地、工商、税务、物价、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4、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5、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每年收缴一次,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列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
6、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并对租赁双方处以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修改为”并对租赁双方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7、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即:(四)变更房屋用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续租不办理手续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并处以租金30%——50%的罚款。
8、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并可处5,000——10,000元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9、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删除第二十六条,即: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鞍山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实施办法》
1、删除第十八条,即:凡属第七条规定的外来流动人口按下列标准缴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跨省流动的外来人口,每人每月收取50元,其无业家属每人每月收取5元。
本省跨市、县流动的外来人口,每人每月收取30元,其无业家属每人每月收取5元。
暂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城区以外成建制来鞍山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含装修企业),不论其企业是否冠鞍山名称,一律按工程总造价0.5%征收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由鞍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代收。对不缴纳单位,市施工企业管理处不予发放《进城施工许可证》,市计委、经委不予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等手续,并取消其下年度在鞍承包工程资格。
2、删除第十九条,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由当地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代收,对不主动交纳的,当地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交纳。
3、删除第二十条,即:外来流动人口的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拒交。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金额上交市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存市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4、删除第二十一条,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纳入预算外征管体系,其收入的50%用于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补充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解困资金等。
5、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即:(四)外来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缴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以应缴款额2一一5倍罚款;
6、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即:(五)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缴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可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追缴所欠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鞍山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2、第三条中“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简称排水费)”及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排水费”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
3、第七条中“国家规定标准”修改为“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4、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第一款,即: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删除第十五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1、删除第二条中的“(含就地‘农转非’)”
2、删除第五条第二项,即:(二)“乡进城”、“农转非”人员;
3、第五条第六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修改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删除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和粮食”、“和粮食关系”。
5、第九条中“一式四联”修改为“一式三联”,删除其中“四联交粮食部门,作为办理粮食关系凭证”。
6、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和撤村‘农转非’人员”、第六项中,“其中属于‘三投靠’的每人收取1,000元”。
7、删除第十条第四项,即:(四)“农转非”、“乡进城”人员,每人收取2,000元。
8、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投靠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省内夫妻分居满2年,外省夫妻分居满3年)不符合投靠条件的,每人收取1万元。
9、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四)”修改为“(三)”、第四项“(七)”修改为“(六)”。
10、删除第十五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第二十五条中“市区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由市殡仪服务中心统一经营管理。”修改为:“市区内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删除第四十二条,即: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四害工作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删除第二十三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排未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鞍山市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1、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劳动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第十七条中“劳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删除第十八条,即: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1、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劳动行政”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第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第十二条中“劳动安全监察”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
3、删除第二十三条,即: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电话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24-89109069、024-89814005,该校联系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86号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邮编为110101。
二、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坐落于辽宁省省会——沈阳市,是经辽宁省人民 *** 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的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目前全日制在校生4826名,现有教职工297人,专任教师204人。具有博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167人,其中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5人,副教授53人,具有“双师素质”的专职专任教师212人。有中国水利教育协会职教名师5名,中国水利教育协会职教新星4名,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专业带头人1名,全国水利职业院校优秀德育工作者1名;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一个;省级对接产业集群示范专业建设项目2项;省级精品课程4门;省级教学名师1名,省级专业带头人2名,省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名,沈阳市教学名师1名,校级骨干教师43人,校级专业带头人19名;近年来学院获得省级教学改革成果奖3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9项;编写各类教材228部;在各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566篇,其中核心期刊60篇,EI检索22篇。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设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利部甲级资质)、水利工程仿真实训中心、无损检测中心、土工实验室、建材实验室、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实训中心、可编程技术与应用实训室、供配电仿真实训室、工程测量一体化实训室、数字测绘一体化实训室、土建一体化实训室、市政一体化实训室、建筑模型实训室、动物疫病检测中心、食品加工一体化教室、植物组织培养实训室、分析化学实训室、饲料分析实训室、物业智能化实训室、物流信息管理实训室、经济管理ERP实训室等60余个实验、实训室。学院注重加强校企之间的联系协作,积极开拓校外实习基地,先后与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三农委辽宁办事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保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聘请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117人担任外聘 *** 教师,目前共建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22个,实习、实训教学开出率达到100%。今年,获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一项。
学院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形成了涵盖水利、信电、生物、经管等多领域的专业格局。学院设有六个教学系部:水利系、建筑与测绘工程系、信息与电气化系、生物工程系、管理系、公共基础部。水利系现有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方向)、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水利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方向)、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方向)(当年新增专业)等8个专业(含方向);建筑与测绘工程系现有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村镇建设与管理(城镇建设方向)、建筑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建筑工程技术(BIM方向)、测绘工程技术(当年新增专业)等8个专业(含方向);信息与电气化系有供用电技术、水电站动力设备、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通信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当年新增专业)等6个专业;生物工程系现有园艺技术、园林技术、园林技术(规划设计方向)、畜牧兽医、饲料与动物营养、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等8个专业(含方向);管理系现有农业经济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网络营销方向)、物业管理、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方向)、工商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方向)(当年新增专业)等7个专业(含方向)。目前为止全院共有37个专业面向省内外招生。
一年来,学院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把就业工作摆在首位,树立全员就业意识,不断创新形式,加强指导,广泛开展了预就业、顶岗实习、技能练兵等一系列就业活动。在校内为学生搭建技能训练平台,鼓励学生广泛参与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去年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30余项,先后在全国、全省和行业技能大赛上获得国赛三等奖2项,省赛一等奖3项,二等奖9项的优异成绩。对外,学院立足地区及行业,不断巩固和开拓就业市场,为学生搭建就业平台,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对内,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积极落实上级政策,做好国家(省 ***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并设立各类学院奖学金,落实好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一系列资助政策,建立了稳定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总奖励资助面可达在校生人数的40%,最高奖金额可达8000元/年。
多年来,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职业素质、培育工匠精神,创新开展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逐渐形成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大格局。始终坚持“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办学思想,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重点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竞争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技能、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广东能办理的林业资质有哪些?办理条件是什么?
为适应造林绿化业务工作需要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管理处李明国,对原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认定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管理处李明国的营造林资质作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1.“广东省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归口省林学会森林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
2.“广东省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归口省林学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管理;
3.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监理单位资质名称不变,仍归口省林学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委员会管理。
资质类别
本次启动的资质认定的类别为3类5种:
1.造林绿化类: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林业调查设计类: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2 )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d)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丙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
2 /天的作业能力。
沈阳市旅游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到市外、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与促进、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旅游发展规划、品牌推广、市场监管等相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城市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旅 *** 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旅 *** 业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第二章 开发利用与产业促进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数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区域、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和跨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区、县(市)旅游发展规划和跨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对跨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或者指定相关区、县(市)人民 *** 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交通、城建、服务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特色旅游企业,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市和区、县(市)人民 *** 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建设旅游特色小镇和特色村,提升乡村旅游品质。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参与发展乡村旅游。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机制,拓展旅游市场。
市人民 *** 应当统筹年度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等活动计划,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等活动,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推进特色街区建设,发展特色餐饮和文化演出。
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培育创新旅游装备制造业品牌。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激励机制,推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旅游经营者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
沈阳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查处、没收、追缴的物品。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的收缴、处置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同级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置。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以及物品的变价款,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没物品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妥善保管罚没物品,建立罚没物品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管理制度,防止罚没物品的毁损、短缺和变质。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罚没物品上缴申请或者处置意见,填写罚没物品上缴申请,同时出具下列资料:
(一)作出没收物品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对没收物品作出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材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
执法机关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应当出具无法取得这些文件的说明材料。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执法机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上缴的罚没物品进行审验、分类和鉴定,并依据结果,出具对申请上缴罚没物品的分类处置意见。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申请上缴的罚没物品存在疑问的,不予接收并记录在案,责成执法机关查实问题后重新申请上缴。第十一条 罚没物品应当根据不同分类,分别采取上缴国库或者移交其他专管机构、拍卖及销毁等方式处置。
罚没物品处置时,由执法机关申报罚没物品处置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罚没物品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并适合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上缴国库。第十三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不具有收藏价值的,由执法机关送交专管机构或者专营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收购或者收兑,取得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二)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送有关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转让或者兑付,取得的变价收入或者兑付款上缴国库;
(三)专卖品,由执法机关委托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取得的变价收入上缴国库;
(四)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相关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执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变价收入上缴国库或者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
(五)古玩、字画等文物,由执法机关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允许流通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不允许流通或者有入馆收藏价值的,由文物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四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管机构管理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执法机关移交专管机构处置:
(一)法定保护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三)执法机关扣留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车辆,移交海关处理;
(四)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手续的机动车辆移交有报废资质的报废机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管机关进行管理处置的其他物品。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执法机关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评估、拍卖:
(一)罚没的无产权证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其他应当由执法机关组织直接拍卖的罚没物品。第十六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无使用价值或者不得进入市场的物品;
(四)假冒伪劣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
(六)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
(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对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组织销毁,财政部门派员监销。销毁时应当做好现场监督和记录,并全程录像。执行记录经执法机关人员盖章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原辽宁煤炭管理局第一地质勘探局辽阳154大队第一电法大队现在叫什么
61 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勘察… 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勘察… 黄绍华 0413-5022145 --
62 西丰县建筑设计院 西丰镇大通街县建筑设计院 孙宏 0410-7843276 --
63 瓦房店轴承集团建筑设计室 辽宁省瓦房店轴承集团基建设… 王路顺 0411-5509888 --
64 瓦房店市水文工程地质队 瓦市德林街二段二号 白云森 0411-5612390 --
65 瓦房店市勘察测绘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 关多库 0411-5668353 --
66 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九三路129号 张中贵 0411-5612239 --
67 铁岭县建筑设计院 铁岭市惠源11号小区20号楼 王云辉 0410-2206189 --
68 铁岭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0号 辛宝廷 0410-4845581 --
69 铁岭市煤气勘察设计室 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4号 崔学文 0410-4842349 --
70 铁岭市规划设计院 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1号 王长生 0410-2851950 --
71 铁岭市公路设计院 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7号 王子峰 0410-2813037 --
72 铁岭市风华建筑设计研究所 铁岭市广裕街市风华建筑设计… 段保良 0410-4851590 --
73 铁岭市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61号 沙金亮 0410-2842123 --
74 铁法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铁法市建筑设计院 董晓光 0410-6875610 --
75 铁法煤业集团设计有限责任公… 铁法市站前路 王佳才 0410-6821713 --
76 太平湾发电厂实业总公司勘察… 辽宁省丹东市太平湾发电厂 邵俊 0415-2102404 --
77 台安县建筑设计院 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46号 王义平 0412-4824922 --
78 绥中县水利勘测设计队 绥中县和平街东段九号 刘文生 0429-6125722 --
79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创新…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十四号… 温明 024-23237604 --
80 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设计处 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设计处 白常厚 024-89152521 --
81 沈阳新天地建筑设计所 沈阳市大东区凌云街24号 陶建国 024-24830386 --
82 沈阳万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51号 钱元培 024-23228963 --
83 沈阳驼峰自动化研究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60号… 高宏 024-62035574 --
84 沈阳铁路分局通达设计所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2号 王晶 024-25612944 --
85 沈阳铁路分局丹东勘测设计所… 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2号 宋世检 0415-2148039 --
86 沈阳市住宅设计研究所 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六合里4号… 杨明伦 024-22911245 --
87 沈阳市政工程设计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 董亚军 024-23388737 --
88 沈阳市于洪区科教建筑设计所… 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18号 贺宝军 024-25836123 --
89 沈阳市新城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新城区飞马街41号 徐庆德 024-89862666 --
90 沈阳市苏家屯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4号 王忠录 024-89812910 --
91 沈阳市沈河民用建筑设计所 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24号 孟庆克 024-88500958 --
92 沈阳市浑南新区规划设计研究… 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68号 张力群 024-24829822 --
93 沈阳市宏广建筑设计事务所 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79号 高宪民 024-88710615 --
94 沈阳和平建筑设计院 和平区南五经街云集西一巷32… 王新利 024-23856009 --
95 沈阳市房屋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71-1号 曾荣泽 024-86412267 --
96 沈阳市法库县建筑设计室 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 张宏杰 024-87125103 --
97 沈阳市东陵区建筑设计室 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76号 王宝生 024-24531559 --
98 沈阳沈铁勘测设计实业总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0甲2号… 宿中泉 024-62041385 --
99 沈阳南科建筑设计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2号… 曾彩云 024-86116354 --
100 沈阳矿务局设计院 沈阳市虎石台镇沈阳矿务局设… 姚景堂 024-89872535 --
101 沈阳科通建筑设计所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926号 张淑清 024-23852701 --
102 沈阳巨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彩塔街11号 贾晶 024-23940467 --
103 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23号 刘英 024-24133885 --
104 沈阳机车车辆厂建筑设计室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75号 陈仲义 024-86408607 --
105 沈阳汇龙建筑设计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28号 王宁 024-22908627 --
106 沈阳华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闫冰峰 024-23283436 --
107 沈阳电力工程设计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南经街87-89号 马仲先 024-22840911 --
108 沈阳大学建筑设计部 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1号 赵柏冬 024-62268535 --
109 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调查… 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石花街… 杨万生 0413-3022461 --
110 普兰店市建筑设计室 辽宁省普兰店市古城子415号 姜蔚 0411-3118247 --
111 普兰店市工程地质勘察队 普兰店市工程地质勘察队 谷文广 0411-3112245 --
112 盘锦市建筑科技发展公司设计… 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17号… 孙俊成 0427-3831737 --
113 盘锦市公路桥梁勘察设计所 盘锦市市府大街28号 李炜 0427-2818729 --
114 盘锦明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 辽宁省盘锦市鹤舞路东 刘明显 0427-2820699 --
115 盘锦辽河化工规划设计有限责… 盘锦辽河化工规划设计有限责… 贺奇 0427-5855287 --
116 盘锦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所 盘锦市兴隆台区鹤立路8号 朱亚文 0427-2812801 --
117 盘锦电力设计研究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供电局院… 郝洪伟 0427-2893336 --
118 旅顺民用建筑设计室 旅顺和平街37号 张维 0411-6612523 --
119 凌源市水利勘测设计室 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36号 张任 0421-6822681 --
120 凌海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凌海市建筑设计院 李树生 0416-8123410 --
121 辽中县勘察设计研究所 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75… 孙开兴 024-87883772 --
122 辽阳县建筑设计研究所 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33号 刘伟 0419-71713336 --
123 辽阳市冶金化学工业局设计研… 辽阳武圣路西三道街20号楼49… 杨春光 0419-2125683 --
124 辽阳市农电局设计室 辽阳市青年街5号 李晓军 0419-2112165 --
125 辽阳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辽阳市中华大街149号 何采礼 0419-3235753 --
126 辽阳市林业勘测设计室 白塔区暗渠街52号 王昌明 0419-2131105 --
127 辽阳市公路设计所 辽宁省辽阳市新运大街38号 陈东 0419-2127220 --
128 辽阳市冯继建筑设计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文泽区中心路17… 刘志刚 0419-4222220 --
129 辽阳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阳市胜利路51号 李德金 0419-2112247 --
130 辽宁银珠建筑设计所 营口市站前区大庆路178号 刘建军 0417-2637407 --
131 辽宁省医药工程设计研究所 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甲9… 吴琦 024-23919209 --
132 辽宁向东化工工厂设计所 辽宁省凌源市杨杖子镇 李福金 0421-6336266 --
133 辽宁师范大学岩土环境工程研… 辽宁师范大学岩土环境工程研… 刘国海 0411-4201439 --
134 辽宁省营口盐业(集团)公司… 营口市站前区农贸里23号 杨玉磐 0417-3836439 --
辽宁(三):序号 院所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更新时间
135 辽宁省义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建设街路北… 靳小平 0416-7722757 --
136 辽宁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 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8号甲2… 庄宇洋 024-23885480 --
137 辽宁省食品制冷研究设计院 辽宁省岐山中路26号 李建华 024-86860405 --
138 辽宁省石油总公司设计室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号 陈世云 024-86211151 --
139 辽宁省清河水库建筑设计室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佟德本 0410-2183301 --
140 辽宁省盘锦市市政工程设计室… 辽宁省盘锦市市政工程设计室… 张继承 0427-8220151 --
141 辽宁省凌源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凌源市凌河大街 王坤 0421-6824096 --
142 辽宁省辽阳市煤气公司设计室…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35… 方重 0419-2124901 --
143 辽宁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29-1号… 崔国华 024-86846840 --
144 辽宁省粮食工程设计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 李本正 024-86850893 --
145 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1… 杨雨清 024-24526750 --
146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37号 王峰 024-62100909 --
147 辽宁省机械研究院工程设计室…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胡克明 024-86906273 --
148 辽宁省化工研究院(设计室) 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路一号 管连春 0411-4791701 --
149 辽宁省海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海城市北关街田水委 岳征强 0412-3231293 --
150 辽宁省盖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队… 辽宁省盖州市水利局楼内 雷希柱 0413-2637407 --
151 辽宁省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 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46号 桂武南 0413-2423764 --
152 辽宁省抚顺市建筑材料科学研…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8-2号… 那萍 0413-7890509 --
153 辽宁省抚顺市弘昌市政勘察设…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礼泉路35… 杨华 0413-2425349 --
154 辽宁省灯塔市水利勘测设计队… 辽宁省灯塔卫国路19号 刘志发 0419-8182259 --
155 辽宁省丹东市万隆建筑设计有… 辽宁省丹东市振八街22-3 宋继斌 0415-3457619 --
156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 吴国栋 0411-7125116 --
157 辽宁省本溪市自来水总公司设…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北路… 吕洪章 0414-3845264 --
158 辽宁省北票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北票市南山街中华路3号… 尚大峰 0421-5822560 --
159 辽宁省鞍山市鞍山钢铁集团公…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刘路10… 安殿库 0412-6724514 --
160 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 辽宁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朱峰 0410-2112784 --
161 辽宁京都建筑设计研究院 和平区新华路135号甲3 戴奎 024-83380229 --
162 辽宁节能热电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1号甲-7… 卢新 024-88902013 --
163 辽宁江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一号 杨万志 024-23191227 --
164 辽宁建筑标准勘察设计院 沈阳市于洪区银山路1-10号楼… 李绍琴 024-86690342 --
165 辽宁黄埔建筑设计院 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08号 杨奎 024-25414483 --
166 辽宁工学院建筑设计室 锦州市古塔区土英街169号 贾艳东 0416-4142720 --
167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筑设计研…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筑设计研… 殷志祥 0418-3350649 --
168 辽宁地方水电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十四纬路… 周林红 024-23227816 --
169 辽宁渤海水泥(集团)有限责…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大… 魏仁田 0429-2608471 --
170 辽镁公司设计研究所 海城市永安街40号 胡建仁 0412-3225325 --
171 辽河油田天达设计工程公司 辽河油田热电厂 李山 0427-7859591 --
172 辽河石油勘探局水文地质研究… 辽宁省盘锦市辽河石油勘探局… 刘瑞恩 0427-7863211 --
173 辽河石油勘探局供电公司设计… 辽河石油勘探局水文地质研究… 夏长生 0427-7530893 --
174 两锦电力工程设计处 锦州市解放路三段十八号 赵丽丽 0416-2130897 --
175 宽甸县林业勘测设计队 宽甸县宽甸镇城西 季长龙 0415-5123473 --
176 宽甸满族自治县佳厦工程地质…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局 刘学龙 0415-5122797 --
177 康平县建筑设计室 辽宁省康平县建委四楼 朱敬东 024-87342221 --
178 开原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开原市前进大街125号 申立家 0410-3616307 --
179 开原市工程地质勘察队 辽宁省开原市石台街138号 赵文启 0410-3610734 --
180 喀左县建筑设计室 喀左县青年街建设局四楼 李东辉 0421-4823593 --
181 九三抚顺市勘测设计事务所 顺城区辉南路十四号 杨薇 0413-7802993 --
182 锦州铁路分局勘测设计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 吴廷俊 0416-2553563 --
183 锦州天元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 锦州市锦朝路2号 李杰 0416-4159460 --
184 锦州市自来水公司设计室 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16号… 马云峰 0416-2129343 --
185 锦州市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 锦州市中央大街2段146号 徐光 0416-3155869 --
186 锦州市辽锦建筑工程设计所 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73号 何辉 0416-2337317 --
187 锦州市两锦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三段9号 王路平 0416-2544318 --
188 锦州市建筑工程设计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市场里71… 文崇武 0416-3121857 --
189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5段14号 李林昌 0416-2127231 --
190 锦州市辽西土木建筑设计院 锦州市凌河白日南里22-1号 樊福增 0416-2129105 --
191 锦州锦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75 王太仲 0416-2149930 --
192 锦州发电厂设计室 锦州市太和区兴隆街道 赵长泉 0416-2523130 --
193 锦州城乡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市场里76… 韩学廉 0416-3122958 --
194 锦西化工研究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王志平 0429-2709264 --
195 锦西化工机械厂土建设计室 葫芦岛连山区化机街25号 门玉良 0429-2980740 --
196 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设计室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设… 蔺惠远 0414-8823531 --
197 葫芦岛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水利勘察设计… 李丙伟 0429-3113035 --
198 葫芦岛市规划设计院 葫芦岛市规划设计院 邓爱平 0429-3113840 --
199 葫芦岛市公路勘测设计所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21号… 陈会中 0429-3115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