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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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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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省沈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结合本市实际辽宁省沈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辽宁省沈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辽宁省沈阳市林业防治灾害资质: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辽中县境内全民、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的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 *** 行政领导负责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森林资源,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市、县、区和有林地区的乡、镇,以行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所辖行政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以上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国营林场、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以及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 *** 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区交界的有林地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检查、督促防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特点,编制森林防火工作计划,明确森林防火任务,制定森林防火措施;
(三)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四)订立防火负责制度、值班值宿制度、入山(林)管理制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以及站岗、放哨、巡护、瞭望、联防、检查、奖惩等制度;
(五)有权调动本防区内的人力、物力、车辆扑救森林火灾,有权对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时期、危险区域作出特别规定;
(六)检查所辖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设施及其设备管理情况,召开森林防火会议,研究和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表扬和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批评不重视森林防火或工作失职的有关人员,并对严重失职者的处罚提出建议;
(七)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上级和本地区通报火情,按期向上级汇报森林防火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设火灾档案。第八条 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及有林村都要组织义务扑火队。义务扑火队的名单要公布于众。要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素质。其中行政村义务扑火队人数应在80至100人,自然村为50至60人。第三章 护林员第九条 护林员是森林防火的第一线人员,各有林村和国营林场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 *** 或国营林场确定,报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发给证书和标志。第十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并有权将影响护林员执行公务和引起林火的肇事者送交当地 *** 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报告火情。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要把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多林地区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国营林场和风景区,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交通工具,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市、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配备森林防火指挥车。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和大面积针叶林区,以及林区内的村屯、营房、仓库、重要设施的周围,应开设防火线,营造防火林带,修建林区道路,以期阻止和延缓火灾蔓延,保证扑救火灾的交通运输。第十四条 在多林地区开设的石灰窖、砖瓦窖,需在周围开设足够安全宽度的防火道,严防跑火、漏火。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有林单位在重点林区应修建瞭望台哨,配备通讯、瞭望设备和灭火工具。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村要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痴呆、傻人员的管理,一经发现有放火行为的,立即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森林防火工作列为治安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第十八条 地方武装部门应将森林防火作为民兵培训和实战演习的重要课程,使民兵组织成为训练有素的义务扑火队伍。第十九条 不准在林地埋坟,对林地现有坟墓由当地 *** 下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者,由当地 *** 和林地所有单位按无主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