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利用、修复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等人工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主要包括: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辽河、浑河、蒲河等。第四条 湿地保护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修复、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保证湿地总量稳定、有所增长和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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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保障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和湿地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研究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问题。第七条 市人民 *** 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第八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非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都有权向 *** 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第二章 湿地管理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 *** 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2020年办理林业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以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为例辽宁省沈阳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辽宁省沈阳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辽宁省沈阳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林地修复需要资质吗
林地修复不需要资质,
但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