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法人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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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林业司法鉴定是顺应现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
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
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
2.3 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定结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和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独立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领导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
3.1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确立鉴定人员从业资格、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国统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证书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后,进入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掌握,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执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人民 ***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机构,作为独立鉴定组织,此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使得鉴定人能独立的履行鉴定职能。
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还可以展示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核实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杜绝轻视法律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定结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定结论关。
德恒司法鉴定中心在哪?电话号码是多少?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万科明天广场C座公寓4080室
电话:024-31215652
辽宁有几个法医鉴定所?
辽宁有10个法医鉴定所辽宁省沈阳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公司,分别如下辽宁省沈阳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公司:
1、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 210002001 沈阳市 31939433 官大威
2、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3号 210005007 沈阳市 024-88331392 李剑平
3、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 210005009 沈阳市 31961658 关雪峰
4、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万科明天广场C座公寓4080室 210005012 沈阳市 024-31215652 姜秀琴
5、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辽宁大学崇山校区蕙星楼三楼308、318) 210006018 沈阳市 024-62202403 侯德福
6、辽宁九州司法鉴定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东宇大厦505室 210009026 沈阳市 83932908 孙宝明
7、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210105005 沈阳市 024-62253629、024-62217495 李新新
8、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
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帆中路12号 210105006 沈阳市 23821984 孟庆丰
9、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 210105008 沈阳市 024-25731470 阎波
10、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69号 210111045 沈阳市 26400403 张树奎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沈阳市林业司法鉴定资质公司:辽宁省司法厅官网-司法鉴定机构
辽宁有几个法医鉴定所
辽宁有20个法医鉴定所,分别是:
1、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2、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3、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
4、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5、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
6、沈阳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
7、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8、辽中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9、新民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10、法库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11、大连春柳法医司法鉴定所;
12、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13、大连红十字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14、大连普兰店衡源法医司法鉴定所;
15、鞍山立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16、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17、抚顺中鑫法医司法鉴定所;
18、抚顺阳光法医司法鉴定所;
19、抚顺安康精神病法医司法鉴定所;
20.抚顺清正法医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