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八条修改为:“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辽宁测绘2004资质,确需建立相对独立辽宁测绘2004资质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批。”二、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三、删除第十一条。四、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测绘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五、删除第十五条。六、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图,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者审核。”七、删除第二十五条。八、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九、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无测绘资质证书、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辽宁测绘2004资质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全部成果资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额50%至100%的罚款。”十、删除第四十条。十一、删除第四十五条。十二、第四十九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原状或者承担迁建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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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测绘工程好就业吗
二本测绘工程好就业吗辽宁测绘2004资质?辽宁测绘2004资质我也是武汉大学测绘工程方向辽宁测绘2004资质的。目前中队人才招聘这块我也负责。我觉得这个专业以研究生最好就业。其次本科生辽宁测绘2004资质,博士生反而就业工作范围窄了些。就业这块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大地测量的好些。如果想顺利就业,需要让自己靠近几下几个条件:
1.
在大学期间最好参与项目辽宁测绘2004资质;
2.
如果是本科毕业最好工资待遇这块期望值不要太高,至于编制等福利到了单位凭实力说话;
3.
如果是GIS方向的。最好是研究生再就业;
4.
在学校的一些业余项目的奖励并不会给就业带来多大的优势,如果可以,最好在就业前半年参与到生产单位实习,对个人就业有很大帮助。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引导和鼓励地理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辽宁省测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和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实施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沿海和中部城市群地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0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中附具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权属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后,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必须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测量标志是全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区,下同)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测绘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测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持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测绘规划,制订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的规划、计划,并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是:
(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和省辖市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与遥感;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全省性地图、地图集(册)和省内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管理。县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 *** 确定。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测绘统计活动。
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必须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报表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由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全省测绘统计表汇总后报省统计部门。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本系统内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的测绘资格证明副本或者复印件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的权属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第十七条 向国外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供。第十八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复制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 批准发布。第二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实施监督,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流程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一式四份,
并报电子文档一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任命或聘用文件、
合同、
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
测绘技术、
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
单位住所证明;
(九)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由陕西省测绘局或其委托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陕西省测绘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按照国测法字[2004]4
号文件办理。
经审查,
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在
《测绘资质申请表》
上填写理由,
并在
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符合条件,
经审查批准的,
应当于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测绘资质证书》
及有关文件。
申请受理部门:
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