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的资料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的敌人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
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但是,人类在制服森林火灾上,却依然尚未取得长久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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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种类:
根据森林火灾燃烧中央地点,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灾分为三大类:地表火 树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积大小为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森林防火
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辽中县境内全民、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的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 *** 行政领导负责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森林资源,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市、县、区和有林地区的乡、镇,以行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所辖行政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以上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国营林场、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以及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 *** 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区交界的有林地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检查、督促防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各级护林防火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特点,编制森林防火工作计划,明确森林防火任务,制定森林防火措施;
(三)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四)订立防火负责制度、值班值宿制度、入山(林)管理制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以及站岗、放哨、巡护、瞭望、联防、检查、奖惩等制度;
(五)有权调动本防区内的人力、物力、车辆扑救森林火灾,有权对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时期、危险区域作出特别规定;
(六)检查所辖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设施及其设备管理情况,召开森林防火会议,研究和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表扬和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批评不重视森林防火或工作失职的有关人员,并对严重失职者的处罚提出建议;
(七)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上级和本地区通报火情,按期向上级汇报森林防火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设火灾档案。第八条 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及有林村都要组织义务扑火队。义务扑火队的名单要公布于众。要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素质。其中行政村义务扑火队人数应在80至100人,自然村为50至60人。第三章 护林员第九条 护林员是森林防火的第一线人员,各有林村和国营林场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 *** 或国营林场确定,报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发给证书和标志。第十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是:
(一)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各种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并有权将影响护林员执行公务和引起林火的肇事者送交当地 *** 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报告火情。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要把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多林地区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国营林场和风景区,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交通工具,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市、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配备森林防火指挥车。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和大面积针叶林区,以及林区内的村屯、营房、仓库、重要设施的周围,应开设防火线,营造防火林带,修建林区道路,以期阻止和延缓火灾蔓延,保证扑救火灾的交通运输。第十四条 在多林地区开设的石灰窖、砖瓦窖,需在周围开设足够安全宽度的防火道,严防跑火、漏火。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有林单位在重点林区应修建瞭望台哨,配备通讯、瞭望设备和灭火工具。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村要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痴呆、傻人员的管理,一经发现有放火行为的,立即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森林防火工作列为治安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第十八条 地方武装部门应将森林防火作为民兵培训和实战演习的重要课程,使民兵组织成为训练有素的义务扑火队伍。第十九条 不准在林地埋坟,对林地现有坟墓由当地 *** 下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者,由当地 *** 和林地所有单位按无主坟处理。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适用本办法,但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以上人民 *** 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指挥通讯系统,健全火险监测站等设施设备,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第六条 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完善专职指挥和护林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 *** 和森林经营面积中等以上的林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第八条 有林地区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林业经营者签订森林防火联防互救协议。第九条 有林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第十条 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为每年的4月。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
市、县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高火险天气状况,确定森林高火险期并予公布。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森林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组织开展巡查,专业以及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应当24小时执勤、备勤。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及烧荒、烧茬子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农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 *** 批准,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下列规定用火:
(一)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备好扑火器材和扑火人员;
(二)在风力3级以下用火,风力超过3级的,应当停止用火;
(三)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留有足够人员至少24小时看守火场。
森林防火区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严格实行火源检查。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在省人民 *** 确定的重点林区范围内,市、县人民 *** 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第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省、市、县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高火险区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发布命令,对毗邻森林高火险区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三)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按照林区管理隶属关系,经有关人民 *** 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活动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全程监督;
(四)对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森林高火险区,责令景区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限制开放游览区域,控制游客数量或者暂停开放等措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或者119火警电话;当地人民 ***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扑救措施,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省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第十六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组织实施现场扑救:
(一)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二)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森林火灾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三)森林火灾跨市行政区域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由其配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指定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物资进行统一调度。
国家、省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一)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规范。凡需要向人民 *** 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火情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他有关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三)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实行零报告制度。省级防火办对国家防火办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四)防火紧要期、重点期和国家森防期指定时段实行森林防火调度日报制度。省级防火办,国家林业局北方、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需每日按规定的内容报告国家防火办。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森林火灾相关资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