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 建筑一级资质需要交多少管理费?还有接到工程后需要上交几个点?
管理费和资质是没有关系的,这里有2个算法(常见的),先给你算下 *** 公司的基本费用 税3.445%+所得税2.5%+附加税 近似等于6%多一点,是按工程总造价说的
1、 *** 公司接的活一般的是在2~3%加收,总的是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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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自己找的 活,一般的在1.5%左右,也就是总价的7.5%
这个是可以讲价的,最低的是7.2%,工程越大,就越少
这是沈阳的情况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收费按本办法管理:
(一)行政性收费:系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非管理性服务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三)经营性收费:系指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商品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 ***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对收费的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 *** 的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收费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收费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 行政性收费必须以实际管理行为和客观需要为依据,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从严控制。法律、法规有规定及省以上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必须收取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区(县)的经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属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理由、依据,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理。
(二)市物价、财政部门经过审理,同意收费的,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申办批复。
(三)行政性收费由符合管理权限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收费单位要持有关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专户存储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第六条 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服务事实为依据,坚持适度、合理原则。符合管理权限且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又必须收取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区(县)的经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属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写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理由、依据,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理。
(二)市物价部门经过审理,同意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申办批复。
(三)事业性收费由符合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后,收费单位要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专户存储手续,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第七条 经营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格三种价格形式管理。经营性收费要按价值规律、兼顾实际状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核定收费标准。属统管项目,要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无统一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对需要拉开质量差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等级,实行等级管理。市、区(县)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规定放开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自定收费标准。
(一)新增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物价部门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列为统管项目的,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定收费标准。
(二)调整统管项目收费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按收费管理权限申报。属国家或省管理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市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请国家或省物价部门审定。
(三)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经营性收费,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到税务部门领取专用票据,方可收费。第八条 对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收费审验制度,按省规定收取审验管理费。第九条 对统管收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统管收费目录,由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第十条 确定统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改变收费管理形式,以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或批件为准。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文件,必须征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同意或联合转发。
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转发有关收费方面的文件,应抄送区(县)有关管理部门。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种收费,无论执行统一标准,还有自定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收费制度,没有或难以确定收费标准的,按协议或合同收费。严禁事后随意要价。第十二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无证不得收费。第十三条 刊登含有收费内容的广告,要凭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批件,否则有关单位不得予以播发刊登。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第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
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四条 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第五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我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扩大规模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
(二)支持乡镇企业生产名优新特产品;
(三)支持乡镇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园区;
(四)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五)扶持出口创汇乡镇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六)支持乡镇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七)用于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八)补充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以及为乡镇企业服务必要的设备购置经费。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级使用,其比例为: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70%;上缴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上缴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10%。第七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缴纳和上解时间:乡镇企业每月5日前缴纳,乡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15日前,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20日前。第八条 县、乡两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管理费用于资产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月足额上缴管理费,年终决算确属亏损的,经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协助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上缴管理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核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要将管理费支出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持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无收费许可证和统一收费收据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第十三条 对缴纳管理费的先进企业,在资金、项目上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对及时足额上解管理费的部门,由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其上解管理费总额的3%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对瞒报销售收入和拒缴、截留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缴回其违纪金额的管理费,对已获得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