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他绿化活动,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第六条 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房产、工商、交通、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以及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和街道绿地、广场、运河、渠道等公共绿地;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居住区绿地;
(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和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五)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辖的城市防护林带、水源保护林和市区为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营造的隔离林带等防护绿地;
(六)风景名胜林地;
(七)城市规划预留绿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 *** 根据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区内的城镇绿化规划,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及市规划局共同审核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各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同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一条 各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城市道路和住宅小区的建设,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以植物造园为主,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遵循点线面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相结合的设计原则。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植物成活率等进行验收。未达到时限要求和设计方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或者达不到设计方案要求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延误费。
绿化延误费应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驻军等单位在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应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应加强培育适合我市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城市绿化管理经验,加强树木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的美观繁茂及绿化设施的完好。
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林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状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建设、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第五条 林业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
公益林的确认,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依法审定。第七条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对在林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九条 对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第十条 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分别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 *** 对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并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转让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等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区、县(市)人民 *** 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应当按时完成。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的植树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第十六条 植树造林应当兼顾相邻关系,不得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林业生产的,经市和区、县(市)人民 *** 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植树造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 *** 退耕还林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依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严重的;
(三)环境污染严重的;
(四)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下的;
(五)河流两侧、湖库周围陡坡上的。
植树造林工程要资质吗
如果是工程造林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当然要资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一般说必须具有园林绿化、市政绿化二级以上资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的施工单位才能够招标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辽宁省沈阳市林业植树造林资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