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 *** 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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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扩展资料: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参考资料: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央人民 ***
辽宁省关于林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业用地,其林地补偿标准是2004年《辽宁省人民 *** 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规定的,林木补偿标准是1994年省人大颁布施行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于2002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废止)规定的。现行林地补偿标准大大低于耕地补偿标准,不仅对于保护林地资源十分不利,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给林业部门和建设单位带来诸多麻烦。现行林木补偿标准的依据,幼龄林是依据造林投资、培育费用予以补偿,中龄林是依据林木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予以补偿,而时间过去十几年和几年之后,不仅造林投资、森林培育费用大幅度提高,而且木材市场价格也已成倍增长,继续使用旧的林木补偿标准无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建议省林业厅尽快制定新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报省人大或省 *** 批准后执行。一是适当调高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提高林地补偿标准。依据现行造林投资、森林培育费用和木材市场价格,提高林木补偿标准。制定出台新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可以避免被征占用林地方漫天要价,也可以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严格履行征占用林地补偿。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与被征占方签署补偿协议,并在征占用林地材料组卷上报前兑现补偿。三是认真监督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结束的地方,林木补偿费应兑现给农户,林地补偿费应兑现给村集体,并依据农户承包林地剩余年限对被征占用林地农户予以补偿。
林地征占用手续找确权登记要
要。
建设项目如需征用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厅《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林业厅公告(2006年第2号)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新建项目涉及需使用林地的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必须依法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报批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辽宁省沈阳市林业丙级资质林地征占用;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下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能依据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进行项目的开发。
辽宁林地征收给多少钱?有什么依据?我有林权证!
吉林省 *** 下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近日,省 *** 下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本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永久使用林地需支付补偿费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标准: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 *** 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 *** 公布的当地临时占用耕地(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旱田)补偿标准的,年林地补偿费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5%计算。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灌木林地中天然灌木林每公顷补偿1万元
林木补偿标准:胸径5厘米以下的人工幼苗、幼树,每株每年生3.6元;天然幼苗、幼树,每株每年生2.8元;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天然林木,按《天然林木补偿标准表》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人工林木按相同胸径天然林木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灌木林地中天然灌木林每公顷补偿1万元,人工灌木林每公顷补偿2万元。苗圃培育的造林苗木,按省林业厅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苗圃培育的其他苗木和树木的补偿,以及绿化树木、经济林等特殊林种树木的补偿,由双方约定。苗圃是指已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苗圃。
天然幼苗、幼树年龄最高按15年计算
计算林木补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时,按1株计算。天然幼苗、幼树年龄最高按15年计算,人工幼苗、幼树年龄最高按10年计算;人工幼苗、幼树年龄包括苗龄。
林木总株数(含幼苗、幼树)最高按4400株/公顷计算。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
永久使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 *** 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助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助标准执行。计算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依据的占地补偿标准对该两项补偿合并,又确需分别计算的,该两项补偿倍数或比例由公布该占地补偿标准的 *** 确定。
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采伐、集材、运输,并交林木所有权人(单位),也可由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关费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设计费由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市(州) *** 与所辖县(市、区) *** 公布的占地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补偿标准高的执行。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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