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评估需要什么资质,需要委托方提供哪些资料?在线等答案,给的全面再加几个点。急。。。
现在林权评估需要的资质就是资产评估资质,最好是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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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即小班因子表),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以小班为单位的资源资产清单。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森林资源产出量的经验数据及相关资料;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辽宁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怎么样?
辽宁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2003-09-11在辽宁省注册成立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宏孚大厦十层三单元。
辽宁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02751587121L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企业法人宋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辽宁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资产评估(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凭资格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11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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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大连资产评估考试能正常考吗
2022大连资产评估考试不能正常考。因为2022年9月15日经研究决定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辽宁大连市考区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延期考试。所以2022大连资产评估考试不能正常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吗?等同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吗?
你如果没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那就是没有评估资格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你那个咨询证是林业系统保护行业利益越权自制颁发辽宁省大连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属于违背国务院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个部委——却因保留的行政许可法项目规定范围。
给大家转帖2个文件看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森林
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价认证〔2006〕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鉴于上述规定,你局可以受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经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可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建议你局与省 *** 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复函。
二、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
参考资料: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以上是转发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的回复
大连市旅顺口区有哪几家资产评估机构(有资质的),具体都叫什么名字?在什么位置?
如果以后上市的话最好找一个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科学、客观、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资产评估的程序如下:
一、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公司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二、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三、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
四、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五、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六、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七、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八、印制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
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林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林业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大连城市规划区及镇内的国有园林绿地(不含国营林场),由城建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林业和城建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要职责:
(一)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及制定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二)林地产权登记、变更;
(三)审核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五)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第六条 对在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核发证书。第八条 办理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铁路、交通、部队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大连市人民 *** 确认核发林权证;其他林地,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 确认发证。第九条 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申请书、原始权属证明和林木种类数量、林地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条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所有者可以拍卖宜林荒地,出租林地使用权,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
(二)使用期限;
(三)使用期限内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具体要求;
(四)使用期满,地上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归属;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拍卖、出让和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林地及其林木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林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林地使用权,但必须履行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林地所有者、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林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十三条 因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权的,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林地使用权证书。第十四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必须加强林地的保护,珍惜林地,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林地,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等特殊保护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不得用任何方式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第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采石、取土等,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林地地貌,及时归还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应视恢复程度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制定开发、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业队伍造林与群众义务植树相结合的办法,限期绿化现有的宜林荒山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