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为上述工程设施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监测设备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应当遵循 *** 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节水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 *** 为主、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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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目标、布局和规模、运行和维护、资金筹措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建设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根据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农田水利标准;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通过改造逐步达到标准。第十条 *** 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 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验收应当按照工程等级和相应的验收规程或者验收办法进行。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市或者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有关部门、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 *** 投资建设的下列农田水利设施,按照以下方式分级负责运行与维护:
(一)跨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排灌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由区、县(市)人民 *** 负责;
(二)跨村的排灌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由乡镇人民 *** (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村内的排灌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排灌泵站由区、县(市)人民 *** 或者乡镇人民 *** (涉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应当依法明确运行与维护主体,落实相关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与维护主体。第十二条 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负责农田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按照有关规范和规程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
重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周边,应当设立注明工程等级、管理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识牌。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资质所能承接的工程项目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资质所能承接的工程项目 河南景裕-冯经理-l9l*39‘97’*88‘77’
1 、丙级 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1-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办理资质 流程
灌溉排涝专业资质丙级需要配备人员:
1.高级规划土木(水力水电)工程师2名
2.高级结构土木(水力水电)工程师3名
3.高级地质土木(水利水电)工程师1名
4.高级移民或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师1名
5.中级环境保护工程师1名
6.中级电气(发输电)工程师1名
7.中级工程造价工程师1名
8.中级水力机械工程师1名
9.中级采暖通风工程师1名
10.中级建筑工程师1名
11.中级观测工程师1名
合计:14名人员
办理资质流程
第一步 工商注册
第二本 购买软件(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第三步 配备人员并注册人员
第四步 准备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上报材料)
第五步 递交材料
第六步 审批(审批流程)市建委-省建厅
服务宗旨
河南景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河南郑州,是一家专业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勘察设计及建筑施工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托管、变更(法人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只要您是正规注册经营企业,只要您信任我们河南景裕,我们一定用优质的服务和态度,为您排忧解难,为您节约大量时间,用最实惠的价格达成最优质的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
1.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农林、等21个行业及专业专项资质咨询服务;
2.工程勘察行业: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3项专业资质咨询服务;
3.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铁路、等12项资质咨询服务;
4.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等36项资质咨询服务
5.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公司设备师(暖通、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等
灌溉设计资质取消了吗
灌溉设计资质取消了部分。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2022年6月3日国务院正式公开发布国发7号文件,对证照分离改革进行进一步深化,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需要什么施工资质
即使是农业灌溉与排水工程。职工也需要有施工资质一般来讲,施工资质的高低与你的难度和工程量有关,如果大型灌溉设备,那么就需要高级资质比如一级至特级资质,如果说很普通的农村yy可能不需要资质。
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养,防止耕地质量下降,提高耕地地力,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保养,是指对种植农作物的耕地科学合理使用与养护、中低产田改造和对地力状况的监测与评价。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耕地种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耕地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使用耕地必须用养结合,采取先进、适用的耕作制度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耕地的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加强对耕地地力与环境的监测;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地力档案。
乡镇人民 *** 应对耕地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和纠正污染耕地与破坏耕地的行为。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耕地普查和监测结果,编制中低产田改良规划和技术改造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地力等级。第八条 耕地保养以耕地使用者投资投劳为主。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约定土地承包者对耕地保养的义务、措施和违约责任。耕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耕地保养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设立耕地保养专项资金。耕地保养专项资金在下列资金中按比例安排、提取或筹集:
(一)人民 *** 每年财政预算的农业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的资金;
(二)在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基金中提取20%--30%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第十条 耕地保养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耕地保养项目:
(一)扶持耕地使用者对土壤的改良和保养;
(二)中低产田改造;
(三)引进和推广耕地保养新技术;
(四)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 耕地使用者应选用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应按测土配方施用化肥、微生物肥、作物专用肥等新型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第十二条 耕地使用者应开发利用养畜积肥、秸秆沤肥、绿肥作物、河泥、塘泥和城市粪便及无害生活垃圾等有机肥源。
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根茬,推进秸秆沤肥和秸秆、根茬还田。第十三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根据有机肥的有机质的不同含量施用有机肥。
耕地使用者施用有机肥,其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7%;按每年每亩耕地计算,还应符合下列数量标准:
(一)水田1立方米以上;
(二)旱粮田2立方米以上;
(三)经济作物田3立方米以上。第十四条 耕地使用者应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
推广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及时收回残膜。第十五条 向耕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专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农用标准的,发给肥料推广证,可以提供使用;未取得肥料推广证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治理,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符合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第十七条 对在耕地保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不及时收回的,责令限期回收。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肥料推广证,擅自提供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提供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