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 *** 令第3号)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服务事项2项,新上报服务事项2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辽宁省沈阳市关于2013林业资质公示;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的单位,要向市监察局做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区)两级人民 *** 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辽宁省沈阳市关于2013林业资质公示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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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附件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附件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附件5:备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附件6:暂停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附件7:配套服务项目目录(4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序号单位编号事项名称审批性质设立依据确认
意见备注一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保留 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 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 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保留 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 6股权出质登记(初审)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保留 二市
供 销
社7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0日颁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留 三市 教 育 局8民办高中学校设立1.民办中职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保留 2.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保留9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保留 四市
档 案 局10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保留 1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制度非许可审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保留 1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非许可审批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保留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保留 五市
规 划 局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保留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保留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保留 1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保留 六市 体 育 局18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97〕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保留 19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保留 20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保留 21体育竞赛(表演)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 *** 令第6号2000年3月18日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保留 22举办非营利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保留 23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
沈阳市林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建设与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 *** 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苗圃地等。第四条 林地建设与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保证林地总量稳定、适度增长和质量提升;可以建立林长制,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林地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林地建设与保护具体目标,并建立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保障林地建设与保护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完善林地保护执法机制,加强林地执法队伍建设。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林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的林地保护意识。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地建设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林地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 人员承担林地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非法利用林地的行为,都有权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林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 林地规划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并符合其相关要求。已编制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以下目标要求:
(一)林地总量适度增加;
(二)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指标适度增长;
(三)林地保护利用结构逐步优化;
(四)林地生产力明显提高;
(五)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逐步得到严格控制。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公益林地建设和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作。第三章 林地建设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将新植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封育抚育、补植补造纳入年度生产计划,促进郁闭成林。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工作,保证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第十四条 采伐迹地应当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退化林地的改造和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林地建设质量。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对依法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第四章 林地保护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对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林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不减少。
占用林地的,应当首先履行补划林地程序,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不小于使用林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植被恢复费。
齐齐哈尔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26项(含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项(含部分下放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项,转为日常管理、 *** 内部审批、行政确认和服务事项29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与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市)两级人民 *** 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6项)
实施主体编号事项名称项目类别实施依据备注市工商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 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 6广告登记许可
审批《广告法》《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7合同备案非许可审批《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许可审批《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9烟草广告审批许可审批《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1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许可审批《广告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市供销社11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市教育局1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13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1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许可
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15由地市人民 *** 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市档案局16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档案法》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7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 市规划局1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2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1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市体育局22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97〕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3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 24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25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统计局2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统计法》 市林业局27木材运输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承接省 *** 2014年1号令事项28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9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管理办法》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审批合并31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许可
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由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合并32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市人防办33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法》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一条,《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