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怎么样?
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2018-07-20在辽宁省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62号。
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5MA0XY3XR10,企业法人王战举,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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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测绘服务;导航定位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地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遥感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空间信息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无人机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林业调查规划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利调查规划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土调查规划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城市调查规划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外围设备、办公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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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缓评,这里指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缓评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缓评,其分为甲级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缓评,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资质缓评: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申请林业勘察设计资质的要求有哪些
申请林业勘察设计资质的要求
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申报范围
1、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单位;
2、已持有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申请升级相应资格的单位;
3、已提交了电子版申报表,未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各单位,《申报系统》已将电子申报表退回。各单位需按首次申请办理,需重新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装订成册。
四、申报受理时间和程序
1、协会受理网上电子版申请。
2、申报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业务处。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部分申报委托省级林业社会团体(下称省级机构)协助管理。各省级机构根据资格认证条件,对丙级以下(含丁级升级丙级)网上受理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核发资质证书等资质评定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4、协会和省级机构将在相应的网站上对专家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5、公示无异议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资格证书。
沈阳市林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建设与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 *** 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苗圃地等。第四条 林地建设与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保证林地总量稳定、适度增长和质量提升;可以建立林长制,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林地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林地建设与保护具体目标,并建立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保障林地建设与保护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完善林地保护执法机制,加强林地执法队伍建设。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林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的林地保护意识。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地建设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林地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 人员承担林地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非法利用林地的行为,都有权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林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 林地规划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并符合其相关要求。已编制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以下目标要求:
(一)林地总量适度增加;
(二)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指标适度增长;
(三)林地保护利用结构逐步优化;
(四)林地生产力明显提高;
(五)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逐步得到严格控制。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公益林地建设和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作。第三章 林地建设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将新植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封育抚育、补植补造纳入年度生产计划,促进郁闭成林。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工作,保证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第十四条 采伐迹地应当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退化林地的改造和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林地建设质量。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对依法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第四章 林地保护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对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林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不减少。
占用林地的,应当首先履行补划林地程序,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不小于使用林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