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2006)
一、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修改内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和实施对建设监理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修改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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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三、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四、第七条修改为:“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五、第八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六、第十条修改为:“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三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八、第十五条与第十九条合并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作为第一款,第十九条的内容作为第二款。九、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修改内容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
“(三)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
“(四)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五)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
“(七)其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他需要监理的事项。”十、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十一、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依次修改为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十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十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四、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内容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删除第三十一条。十七、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新资质改革后,监理资质取消了哪几个专业?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涉密监理资质取消了嘛
已经取消了。
6月3日,国家保密局门户网站上已转载国发20217号文件,文件明确将取消军工三级保密资质认定。目前,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新的认定标准还未下发,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受理仍执行现有标准,待新的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出台后,省认定办将第一时间通知各资质单位。
一切政策解读以国家认定委和省认定委解读为准,其他咨询机构等非官方政策培训一律无效,请大家稍安勿躁,静待后续配套政策出台。
环境监理资质是什么时候取消的?哪个文件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 *** 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通常在 *** 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 *** 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
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辽宁省沈阳市林业监理资质取消的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4年1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3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原审批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时间:2018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05. 工程咨询单位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0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1月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07.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3年5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08.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时间:2018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9.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原审批部门:环保部
取消时间:201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6年2月
相关依据:《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
取消时间:2019年5月
相关依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12. 保安培训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省级公安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5年2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6. 地质勘查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1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中国地震局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4年10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19. 防雷单位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气象部门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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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现在是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
住建部监理资质:
取消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资质,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取消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单位委托农林工程监理业务时,不再作资质要求。
上述4个监理专业资质取消后,相关企业可以换发相近专业同等级监理专业资质。
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丙级资质并入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