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评估需要什么资质,需要委托方提供哪些资料?在线等答案,给的全面再加几个点。急。。。
现在林权评估需要的资质就是资产评估资质,最好是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即小班因子表),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以小班为单位的资源资产清单。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森林资源产出量的经验数据及相关资料;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评估公司需具备何种资质
一定要有证券会和财政部授予的证券期货资质的评估公司
资产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科学、客观、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如下:
一、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公司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二、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三、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
四、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五、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六、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七、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八、印制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
九、后续服务工作:评估结果的延伸服务、咨询、宣传策划。
资产评估需要什么资质
资产评估(狭义)分为可从事证券业务和不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没有级别限制。房产评估分为一、二、三和暂定,最高为一级;
土地评估分为A、B、C级,最高为A级,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
(1)证券业评估资格-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颁发;
(2)资产评估资格-财政部及各省财政部门颁发;
(3)房地产评估资格-建设部颁发;
(4)土地评估资格-国土资源部颁发;
(5)矿业权评估资格-国土资源部颁发。
拓展资料:
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衍生的专门性活动,出于对于特定类别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企业价值进行价值评估的需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陆续出现了专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的,资产评估专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与资产评估行业所对应的是资产评估专业,高校资产评估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坚实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知识,掌握现代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具备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知识和能力,能在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工商企业及金融保险业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资产评估的种类
(一)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分为评估,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
(二)按资产评估与评估准则的关系分为完全评估和限制评估。
(三)按资产评估对象及适用原则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特点
(一)现实性: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现实性要求资产评估活动必须关注资产的现实存在状况,其假设特定资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企业产权等)在未来会延续当前时点的存续状态。而在以投资评估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中,则会更多的考虑新的产权主体引入所带来的协同效应。
(二)市场性:市场性是指资产评估区别于其他会计活动的显著特征,资产评估活动更加关注公开市场价值,而非账面上对于历史成本的记载。
(三)预测性: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资产评估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以后才出现的。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四)公正性: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单独一方的需要。
(五)咨询性:咨询性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在资产评估行业十四五规划中,扩大咨询在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中的比例已成了一个重要的命题。
三、资产评估的功能
(一)评价及评估功能
它是指资产评估具有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内在功效和能力.
(二)管理的功能
它是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国家赋予资产评估的特殊功能.
(三)公证的功能
它是指资产业务,评估对象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的特殊性要求资产评估发挥公证作用的职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吗?等同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吗?
你如果没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那就是没有评估资格,你那个咨询证是林业系统保护行业利益越权自制颁发的,属于违背国务院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个部委——却因保留的行政许可法项目规定范围。
给大家转帖2个文件看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森林
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价认证〔2006〕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鉴于上述规定,你局可以受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经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可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建议你局与省 *** 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复函。
二、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
参考资料: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以上是转发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的回复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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