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12)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旗县区人民 *** 根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经营管理措施。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应当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点、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式、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封山育林范围的划定,应当避开现有村民居住区、依法生产的厂矿、耕地等非林业用地。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 ***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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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封育措施和封育成效。封山育林管理区封育期满,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由旗县区人民 *** 公告解除封山育林措施,未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应当延长封育期;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 *** 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的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禁止行为。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第九条 封山育林应当采取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式。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林木、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志牌、界桩、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三)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建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应当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应当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仅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第十条 封山育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封山育林管理区的封育期内,为保护、培育林木生长需要采挖树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教育群众保护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林草植被。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旗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征收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呼和浩特市人民 *** 的 ***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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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监管、传承历史、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工作。
财政、规划、文化、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第六条 市、旗县区、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第九条 市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认定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挂牌,建立档案,公布结果,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确认后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第十二条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保护的古树实行保护。第十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公园、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九)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呼市树人和蔚蓝好海那个管的严
你好,蔚蓝好海管的更严一些,环境很好,而且是封闭式管理,里面的校风是很严谨的,而且老师也特别的经验丰富,对待学生的话是要求比较高的。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