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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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 *** 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 *** 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 *** 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 *** 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 *** 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人民 *** 、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 *** 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 *** 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 *** 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
第一条 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了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保障林业、牧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防火需要资质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所称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森、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旗县(市)级以上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苏木(乡镇)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干部。
未设防火指挥部的,由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指挥部的职责。第六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设立防火指挥部,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牧场和林区牧区的部队、铁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七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牧区有关地方人民 *** ,应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本着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共同搞好联防工作。第八条 森林警察部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国营林业局防火组织的统一指挥下执行防火、扑火任务。第九条 林区、牧区各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重点草原防火区要组织专业扑火队,配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扑火器械,防火期间随时做好扑火准备。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和国营林业、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牧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检查站有权对进入山林和草原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制定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乱调滥用,保证防火需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建设的人员,由招用单位负责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改进和排除。第十四条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 *** 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推迟结束时间,并规定防火 *** 期。第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带班坚持昼夜值班。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草原。个人确需进入林区、草原,必须持身份证件到当地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单位,必须持证明文件,经旗县(市)人民 *** 或者旗县(市)人民 *** 授权的防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经批准进入林区、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森警、护林员、草原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需进入国营林业局作业区的,应征得林业局同意。
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这个资质是要经过消防局的检测才有的,办理难度是很大的,所以林业局防火通道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