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区城市环境质量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环保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的重点,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旨在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从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控制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力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第三条 城市人民 *** 应对城市环境质量负责。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人民 *** 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的职责,城市人民 *** 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污染防治,努力实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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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对象是城市人民 *** 。其考核结果作为城市 *** 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自治区负责考核设区市、各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和重要口岸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只含红山、公山、元宝山三区)、乌海、海拉尔、乌兰浩特、通辽、锡林浩特、集宁、临河、东胜、满洲里、二连市十三个城市。
有关盟市负责考核辖区内其他城市。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 *** 负责领导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考核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考核指标、指标解释和计分办法。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考核结果的审核。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 *** 每年的四月上旬,分设区市和县级市两组公布上一年度由自治区负责和盟市负责考核城市考核结果。第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于成绩好的城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成绩差的城市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 城市人民 *** 应建立由市长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综合整治管理体系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要依据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计划,按年度落实项目、资金和管理措施,将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对责任地区和部门督促检查。第九条 城市人民 *** 的综合经济、城建、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卫生、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努力完成定量考核的指标并将有关数据按时报送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汇总、审核定量考核指标,有关数据资料,并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十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统计及上报。考核结果和数据资料应力求准确、可靠、完整。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 *** 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综合分析报告、当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和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报送所在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设区市直接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同时报送盟行署对其他城市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第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自治区考核城市实行年度会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被审查城市应为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现场检查条件。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 *** 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将视不同情况,对朱按时上报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或未按时上报综合分析报告者,在会审、检查中未完整提供考核指标者,伪造材料、虚报瞒报者,实施扣分、通报,直至取消当年参加评比资格的处罚,对取消定量考核比资格的城市,其定量考核结果按零分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内蒙古荒漠治理的怎么样了?
一、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区划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以大兴安岭一阴山一贺兰山为界形成明显的地貌特征,山地以北主要是高平原,山地以南主要以丘陵、台地和平原为主。其间,分布着68万平方公里可利用天然草场,18.7万平方公里森林,6万平方公里耕地和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毛乌素、浑善达克、乌珠穆沁、巴音温都尔、科尔沁、呼伦贝尔十大沙漠、沙地以及黄河、海河(含滦河)、辽河(含大凌河)、松花江(嫩江、额尔古纳河)、内陆河五大流域水系。长期以来,由于恶劣的气候和自然地理条件以及不合理利用等因素,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荒漠化。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疆,呈东西狭长地形,横跨东北、华北和西北三大区,这一特殊的地理位置构成了我国北方的一道天然生态屏障。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深感保护和建设好这片家园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支持下,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不懈地开展生态环境建设。截至目前,已集中连片治理300多条小流域,治理面积约5.2万平方公里(7800万亩),保护下游耕地1800万亩,解决了300多万人口和1000多万头(只)牲畜的饮水问题,年减少排河泥沙约2亿吨;累计完成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沙)育林5.3万平方公里(8000万亩),沙地综合治理面积1.7万平方公里(2500万亩),森林覆盖率已由解放初期的7%提高到14.19%,农田林网化程度达到60.1%;保存建设草场8.8万平方公里(13000万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草地生产力,支持了畜牧业的发展;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林业生态建设、草原建设累计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内蒙古自治区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投人达60多亿元,其中国家投资11亿元左右,自治区各级财力及专项资金配套约13亿元,群众投工投劳36亿多元,平均每平方公里生态环境建设投人约3万元。
但就总体而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仍呈恶化趋势。突出表现是:土地荒漠化面积仍在扩大,植被退化,生物种类减少。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一是境内山多、坡多、沙多、风大、干旱、降雨集中且暴雨频繁等自然因素,二是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投入不足、建设标准低、基础设施薄弱、保护不力等人为因素。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尚需治理的荒漠化土地约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60%。另外,还有部分已治理的荒漠化土地需要巩固、完善、配套和提高。这些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上游及黄土高原区、三北风沙区的阿拉善、阴山北部、科尔沁沙地和广袤的草原区。内蒙古自治区50个贫困旗县和200多万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这里,自然条件恶劣,生态基础脆弱,干旱、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农牧产品产量低而不稳,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同时,城市绿地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大气污染严重,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适应。
二、保护建设规划及中、远期设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重点区域生态规划为依据,以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科学管理为手段,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方针,走开发式治理、集约化经营、效益型增长的路子,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挥一切积极因素,重点实施农牧业生态工程,兼顾城市环保、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其它工程,从总体上遏制我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良性生态系统,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保护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集中连片、综合治理、依靠科技、提高质量;
——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注重效益;
——保护与建设相结合,开发与治理相结合,国家与集体、个人相结合;投资与投劳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结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三)保护建设目标
近期:1998~2010年,利用13年时间,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牧战略,大力种树种草,修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巩固和完善已建的荒漠化土地治理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面积;坚决控制住人为因素引起的城市污染和土地荒漠化;呼和浩特、包头二市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治理;基本遏制住黄河中上游及黄土高原、阴山北部、科尔沁沙地等重点治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势头。到2010年,城市绿地覆盖率提高到35%,扩建自然保护区面积5万平方公里(达到9万平方公里)。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45500万亩 (平均每年治理3500万亩),使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土地治理率由现在的23%提高到49%。同时,发挥已治理的荒漠化土地效益,并在重点治理区建立监督、管理和测报机构,把生态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
近期建设目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2000年)治理任务是:推广城市水源二次利用系统和清洁能源,控制污染源,扩大城市绿地面积,使城市绿地覆盖率提高到30%,扩建自然保护区面积2万平方公里;人工造林2400万亩,建设草场6300万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控制面积18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10500万亩,使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土地治理率由现在的23%提高到29%。同时,巩固、完善和配套部分已完工程。第二阶段(2001—2005年)治理任务是:进一步推广城市水源二次利用系统和清洁能源,控制污染源,扩大城市绿地面积,使城市绿地覆盖率提高到33%,扩建自然保护区面积2万平方公里;人工造林4000万亩,建设草场10500万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控制面积30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17500万亩,使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土地治理率由29%提高到39%。同时,继续对已治理工程进行巩固、完善、配套和提高。第三阶段(2006-2010年)治理任务是:全面完成近期目标任务,基本控制住城市污染,使城市绿地覆盖率提高到35%,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9万平方公里,内蒙古荒漠化土地治理率由39%提高到49%。
中期:2011~2030年,再用20年时间,使城市和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绿地覆盖率达到40%,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内蒙古自治区总土地面积10%,荒漠化土地治理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7%。
远期:到下世纪中叶,使内蒙古生态环境彻底改观,初步建立起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沙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有效治理,森林覆被率提高并稳定在30%左右,实现农田牧场林网化、坡耕地梯田化和大地园林化。
(四)保护建设重点
1.黄河中上游及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风沙区治理工程
规划治理区范围包括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盟、阿拉善盟等盟市的29个旗县,总土地面积27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约14万平方公里,占52%。),生态保护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输入黄河的泥沙量,减轻水土流失对黄河下游的危害。建设方式以小流域单元治理为主,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植树种草,建设梯田、坝地,修筑谷坊、水窖、塘坝等,以增加地表植被,增强截水蓄水保土功能。重点治理皇甫川、无定河、窟野河、西柳沟、石哈河、大黑河、浑河、昆都伦水库上游等流域。计划到2010年,人工造林种草、飞播林草、封山育林育草5900万亩,新建梯田、坝地200万亩,新建谷坊、淤地坝、水窖、塘坝、沟头防护等小型拦蓄工程 12万座(处),控制面积26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7000万亩,每年减少流人黄河的泥沙量约1亿吨。其中1998~2000年,植树种草、封育林草、飞播林草1400万亩,新建小流域治理工程3万处,控制面积6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1700万亩。
2.“三北”风沙综合防治区——阿拉善风沙区治理工程
阿拉善盟位于我区最西端,毗邻甘肃省和宁夏 *** 自治区,与蒙古国接壤,总面积”万平方公里(其中,沙漠、荒漠和戈壁面积达17.5万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65%),著名的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就分布在这里。阿拉善地区属北温带大陆性腹地荒漠区,降水量极少(最低年降水量仅为40毫米)。特别是近40年来,由于黑河中游用水量剧增,下游来水量不断减少,致使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漠化加剧,风沙肆虐。1993—1996年,连续4年发生了特大沙尘暴,恶劣的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已有约2万多牧民群众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需搬迁转移。
该区域生态保护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水源,恢复植被,防风固沙。建设方式是:综合运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积极开展找水工程,开发地下水源,争取黑河下游分水用水工程开工。重点建设居延海绿洲工程和孪井滩人工生态绿洲工程,解决生态恶化地区牧民群众的生存问题。计划到2010年,打深井26眼,建设五配套草库伦4000处,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2000万亩,新增森林草场面积1500万亩。初步改善居延海周围的生态环境,使生存环境恶劣地区60%的牧民在孪井滩得到异地安置。其中1998—2000年,计划打深井6眼,建设五配套草库伦920处,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450万亩,新增森林草场面积340万亩。
3.“三北”风沙综合防治区——阴山北部风蚀沙化区治理工程
该规划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阴山山地向蒙古高原的过渡带上,属半干旱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地区。包括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盟等盟市的11个旗县,总土地面积6300万亩(山坡地占70%,平原滩川地占28%)。总人口190万,其中农业人口167万。
该地区生态保护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保持水土,增加植被,休养生息,恢复生态。基本农田建设方式是:退耕还林还牧,大力植树种草,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对地势高、坡度大的山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在允许坡度范围内开垦的耕地要修建水平梯田,打坝淤地,保土蓄水;在地形起伏的丘陵区内营造防风固沙林、农田草牧场防护林和护村护路林,建设旱作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和草牧场。重点建设乌兰察布盟后山地段。计划到2010年,人工造林2600万亩,人工种草3900万亩,建设旱作稳产高产基本农田500万亩,建设小流域治理工程10万处,控制面积13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6200万亩。初步控制住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其中1998-2000年,造林、种草1500万亩,建设旱作基本田120万亩,建设小流域治理工程3万处,控制面积3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1400万亩。
4.“三北”风沙综合防治区——科尔沁沙地治理工程
规划治理区包括兴安盟、哲里木盟、赤峰市等盟市的21个旗县,总土地面积10万平方公里。总人口608.5万,其中农业人口470.5万。
该地区近期治理目标是:恢复地表植被,控制土地沙化。建设方式是:人工种树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围栏草场、建设灌丛草场、饲草料基地等。在丘陵区以建设生态经济沟为主,在平原滩川以建设生物经济圈为主,重点在西辽河、新开河、教来河、西拉木伦河两翼冲积平原形成带网片、乔灌草相结合的绿色屏障。计划到2010年,人工植树种草、围栏封育林草78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5900万亩。
5.草原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场分布较广,面积达80万平方公里,是全国天然草场的四分之一,占内蒙古自治区总土地面积67%,居全国第一位。但目前草场退化、沙化、盐碱化已达46650万亩,占可利用草场46%。草原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包括内蒙古33个牧区旗县。主攻方向是:恢复草场牧草植被,建立“三北”绿色草带天然生态屏障。建设方式以人工种草、飞播牧草、改良草场,围栏草场,封育草场,建设以五配套草库伦为中心的小生物圈为主。建设重点是:在适宜飞播牧草的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带、腾格里和毛乌素沙漠边缘、库布齐和乌兰布和沙漠边缘建设1000万亩飞播牧草区。在呼伦贝尔、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典型草原区,改良封育草场3000万亩;在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乌兰察布盟的盐碱化草场,人工种植耐盐牧草2800万亩;在丘陵区种植多年生牧草,建设灌丛草场1000万亩;新增治理荒漠化土地5900万亩。同时,建立天然草场鼠虫害防治测报系统,搞好草籽基地建设。
6.生态农业建设工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特点,拟在西起毛乌素沙地,东至大兴安岭南麓丘陵区的干旱、半干旱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地区进行生态农业建设。近期将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突出特点,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五种不同类型的生态示范区进行重点建设,包括黄河中上游生态农业示范区、毛乌素风沙干旱生态农业示范区、阴山北部丘陵干旱风沙区、科尔沁沙地干旱风沙区、大兴安岭东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的部分旗县。这些旗县是自治区重要的商品粮油糖基地,农业开发较早,有精耕细作的传统,光热条件也相对较好。该工程建设目标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方式以建设农牧结合型生态户、“四位一体”生态模式户,推广节水灌溉、节能技术和农村新能源为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田基本建设,植树种草、打井,建设水土保持及小流域治理工程,节水、节能及农村新能源仪器设备购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计划到2010年,改造中低产田360万亩,通过运用节水灌溉技术扩大水浇地90万亩,建设生态经济沟2600万亩。其中1998—2000年,改造中低产田90万亩,扩大水浇地21万亩,植树种草建设生态经济沟600万亩。
7.城市环境保护建设
近期要大力推广节能住宅建筑技术,保护和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提倡使用水源二次利用系统,提倡使用城市清洁能源;以呼和浩特、包头二市为重点,大力治理城市污染源,扩大城市绿地面积。计划到2010年,使城市绿地覆盖率达到35%,其中1998—2000年达到30%。
8.自然保护区建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地带和生态系统的划分,考虑珍稀物种的栖息地、候鸟迁徙所经湖泊、优良家畜的原产地和具有重要科研及旅游价值的自然景观、地质剖面、生物古迹等,重点在各自然地带和生态系统建设35个自然保护区,使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8.4万平方公里,占内蒙古自治区总土地面积7.1%。
三、重点建设效益估算
按上述规划设想,到2010年,经过13年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将有所改观,特别是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同时,良好的生态环境必将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据测算,人工草场平均每亩产草量可比天然草场提高150公斤。近期目标是新增草场建设保存面积20000多万亩,增加产草量300亿公斤,按每公斤0.6元计算,可增加产值180亿元。通过小流域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等措施,可使受益农田粮食亩产提高10%,近期生态建设目标实现后,可增加粮食产量40亿斤,按每斤0.5元计算,可增加产值20亿元。这两项产值,即可使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每人增加收入600元。同时,随着城市环境的改善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将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第二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政策措施
(一)各地区要把生态环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要依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本地区到2010年的生态建设规划,明确努力方向,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研究解决生态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固定的生态建设工作联系点,把联系点办成绿化点、治理开发点、扶贫开发点、群众致富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广大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带领群众自觉投身到生态环境建设的实践中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历史任务。
(二)把生态建设与转变农牧业增长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内蒙古各地要针对畜牧业生产注重外延式发展数量、超载过牧、草场退化、草畜矛盾加剧和种植业广种薄收、粗放掠夺式经营的状况,制定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发展政策,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积极推进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农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要加强草籽基地建设,扩大优良牧草和青饲料种植面积,建设人工草场,改良天然草场,提高草场产草量和牧草品质,改善牲畜营养条件,提高牲畜个体质量和产出量,从而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要加强围栏草场和五配套小草库伦建设,推广草场轮牧经验,使草场得以休养生息,实现牲畜均衡营养,变牲畜一年一季出栏为一年四季均衡出栏,满足市场常年需求。解决冬春饲草压力和“卖难”问题,降低饲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结合生态经济结构建设,积极建设水平梯田,推广坡地等高种植、座水点种等种植技术,增强保土蓄水功能,提高作物生长量。要加强旱作稳产高产基本田建设,使不适宜耕种的坡地退耕还林还牧,恢复植被。要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以提高农田、草牧场单位面积产出量。
(三)依法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管理好现有林木植被,坚决禁止“边建设、边破坏”的现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植被、破坏生态等违法案件。加强耕地保护,严禁荒地开垦,除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其余一律禁止开荒。加强草原保护,尽快落实草牧场承包到户及有偿使用制度,对超载过牧的要加收草原建设费。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对超采地区要限制开采量。在“两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企业等,要严格环境保护建设评价工作,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沙化。旗县以上人民 *** 颁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发证机关的上一级人民 *** 批准,不得随意变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开发国有林场(圃)的森林、旅游资源,必须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对所占用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风景资源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征收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生态建设和保护。
(四)继续深化生态建设和保护体制改革。生态环境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和允许继承、转让、长期不变的政策,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社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以土地、劳务、资源、资金、种苗、机械、技术等人股,合作治理,共同受益;鼓励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加快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对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可以一次划拨到户,限期治理,也可以统一建设,群众投劳入股,合作经营。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在林地内进行复合经营,或在防火隔离带、造林前熟化地种植农作物,治山、治沟、治丘、治滩以及国家设在基层的农、牧、林、水、农机各站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五)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财政应将生态建设的资金列入预算,农业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要向生态建设倾斜。对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每年要从水费、电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库区建设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工程。内蒙古自治区切块下划到盟市的国有林场(圃)的生产费、基本建设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费、水土保持费和畜牧飞播资金等专项经费,各盟市、旗县不得截留和挪用,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积累工定额标准和投工数量。凡是用于生态建设的积累工,不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要积极吸引区内外、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生态建设步伐。
(六)加强生态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及科研、教育机构,要针对生态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和技术难点,组织人力、财力和物力,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对于生态建设科研项目,要优先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并保证经费。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当前,要积极发展经济林、薪炭林、速生丰产林和兼用型林种,大力推广生态经济沟、生物经济圈、小流域治理、立体种植复合经营、家庭“五小”林业(小林场、小苗圃、小种植园、小果园、小药材园)、“五配套”的小草库伦建设等生产模式以及抗旱造林、节水灌溉、沙地衬膜水稻、药材种植、覆膜栽培等适用技术。切实加强对农牧民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环保意识,培养一批农牧民技术员和生态治理开发带头人。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性工作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垂直管理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 *** 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九)办理同级 *** 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和旗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 *** 或者派出机构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三)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反馈信息;
(四)建立健全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
(五)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村民公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联防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参加苏木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八)组织村民、居民以及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十)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199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保障人体健康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包头市所辖区域。第三条 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和振动污染,从整体上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对所管辖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务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区以上人民 *** 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强化环境科学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实行优惠政策。对在环境综合整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人民 *** 要按照国家规定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由各级人民 *** 按管辖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对造成环境局部污染的单位,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决定限期改正。第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将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污染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内蒙古包头市林业综合治理资质他责任。第十二条 污染源分散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相结合,污染集中控制工程由各级人民 *** 确定。第十三条 环境综合整治要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环境保护未达到考核指标的不得上等升级,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第十四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及时通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投入使用的污染处理设施,未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运、闲置、拆除。因事故停运,必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按批复期限恢复运行。第十六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第十七条 持有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
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要开展农牧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生态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工作。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单位政绩、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第八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纠纷,应当作疏导、缓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 *** 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第十条 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减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值宿制度,确保人员、责任、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金、票证的管理、使用规定,谨防丢失、被窃、被骗。
(三)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严防事故发生。
(四)重要部位要按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控制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第十二条 加强治安防范,形成防范网络。
(一)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街道、重点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
(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人员,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看门护院、街坊巡逻,承担街道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工作。第十三条 餐厅、舞厅、游乐场、放像馆、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飞机场等公共场所应有专 *** 保卫人员,做好自防工作。第十四条 商业街、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由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防疫、城管等部门组成治安联防组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出版、制作、复印、出售、传播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渠道、网点的管理,严禁非法收购活动。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必须到住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暂住证。持有暂住证的方可从事经商、劳务等活动。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流浪人员、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对外地流入本市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收容遣送。第十九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劳动就业、受教育等权利,任何单位均不得附加歧视性条件。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人员,应加强监督、考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述人员的所在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第二十一条 全社会要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大力宣传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事迹。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需立即就诊的,医疗单位应及时诊治。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其工资、奖金照发,其劳保福利等待遇照常享受;致伤、致残、死亡的,按工伤、因公死亡对待;符合烈士条件的,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由此造成家庭困难的,由有关单位和民政部门负责妥善解决。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万里大造林复印件又到内蒙古 *** 大名单怎样能找到
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是 *** 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 东北卧龙
我们所说的兑现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承诺,是全面的,包括:所有省份的万里客户,有林权证和尚未拿到林权证的,树木枯死的林地和活着的林地、合同到期的、未到期的、逾期的除兑现合同承诺以外还应当包括依法应得的补偿金。
一、万里客户“兑现合同”的合法性
1,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有政策依据的——2003年6月25日的《中央9号文件》、2006年5月内蒙林业厅的“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加速推动生态建设进程”、计发〔2007〕173号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2008年6月8日 *** 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8月16日《求是》杂志温总理的“高度重视林业的改革和发展”文章等等政策法规。
2,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 *** 认可的——“工商局”正式颁发的营业执照、“银行”的交款凭证、“税务局”的税收发票、“林业局” 正式颁发、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
3,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法”、“合同法”、“税务法”、“保险法”、“森林法”等。
4,万里客户所持有的两个合同(林木转让(流转)合同以及林地管护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其理由是:
(1)“林权证”是两个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证据和保障
万里客户所持有的林权证确实是有关地区地方林业局正式颁发的,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质疑;
“林权证”是依法对所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证据,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要认定万里客户所持有的林权证无效,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并且各颁发“林权证”的地方林业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必须特别强调,任何 *** 机关或领导均无权逾越法律程序擅自宣布“林权证”无效或作废。
(2)“林权证”的合法和有效,就同时证明万里客户取得林权的途径和方式是善意的、是合法的,这也就证明客户与原万里大造林公司所签订的“林木转让(流转)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换句话说,林权证所保障的合法林权,正是由“林木转让(流转)合同” 所直接产生的合法结果。
万里客户与万里大农业公司的“林地管护合同”承诺,是由 *** 发给“林权证”后,另一个合同合法兑现的开始。
所以万里客户善后,要求兑现万里大农业公司的“林地管护合同”承诺是天经地义的,与万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经营案件无关。万里客户善后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保护投资客户合法利益的合同善后,绝对不接受在案件的框架下尽可能减少客户损失的善后。
无论万里公司是否违法、犯罪,林木绝对是“无罪” ,正如内蒙 *** 在2009年4月签发的“红头文件”中所说的,林地是“客户的利益”,是“内蒙的一片生态绿地”,林地的管护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
根据2007年12月内蒙 *** 签发的对万里林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红头文件”,是内蒙 *** 事先没有征得林权人同意自己主动地、从万里大农业公司手中强行将“林地管护”的重担夺过来的。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万里客户要求内蒙 *** 履行“林地管护合同”,并且要求由内蒙 *** 来兑现“合同承诺”是无可置疑的。
二、万里客户“兑现合同”的可操作性
1,根据内蒙高层领导的承诺——万里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是万里客户的, *** 不要一分钱;万里72万亩林地不管树木“死活”,都按活立木进行回购;万里林地 *** 要“高价回购”和“尽快回购”的指示精神。
2,“万里善后”的资金来源:
根据内谂会鉴字[2007]001号“万里大造林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和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贵等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判决。
①银行存款:现金0.84亿元、余款0.75亿元、管护资金1.89亿元,应收账款1.15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0.03亿元;②追缴款:2.6423亿元左右;③罚没款:3.50645亿元;④高管占用款:0.5亿元,固定资产 0.9亿元;⑤72万亩林地:其中至今仍然活着的30多万亩继续进行科学管护,其中大约一半每亩12立方米是没有问题的;其余的的一半由于两年多没有浇水,虽然继续管护达不到12立方米,但是达到7立方米还是有可能的;至于枯死的40万亩,按照去年11月26日连辑副主席所宣布的,由 *** 出资进行回购;⑥地处黑龙江省的25万亩天然次生林,作为担保林地,具有70年的产权,2007年10月24日经具有法律资质的某林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林木资产总价值为6.89亿元;⑦地处辽宁境内717061万株“农防林”,按照每亩66棵计算,折算为1万亩,按担保林评估价值约为0.28亿元左右。
从以上粗略分析可见万里公司总资产兑现合同完全是有能力的,“双倍返还”只是客户非常保守估算的底线,大家一定要心中有数!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减少客户损失的区别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与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客户的损失,这两句话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概念。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就是万里投资客户林业投资是合法的, *** 必须最大限度的保护万里投资客户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兑现合同是理直气壮的,无可非议的正当要求。
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客户的损失——就是万里投资客户首先要承认发财心切,受蒙骗,是有错误的受害人,所以必须承担损失, *** 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 给多少“善后款”,那是宽大为怀,都要感恩戴德。
万里客户是《中央9号文件》林业改革的合法投资人,依法、公正的善后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经济的合同关系问题,绝不是被绑在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下的“受害人”减少损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