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林业资质篇-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乙级
造林绿化监理资质
造林绿化监理资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的申报门槛是很高的,首先就需要取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才能进行申报,不然则无法申报,所以,得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才能将这种资质申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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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家知道这种资质的申报条件吗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如果不知道的话,为大家介绍。
一、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 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二、丙级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上面分别介绍了造林绿化监理资质的乙级与丙级申报条件,甲级的申报条件较高,比较少企业申报,所以就不在这里介绍了。
林业监理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监理需要获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事营造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请问一下,绿化造林资质、防病虫(林业有害)资质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可以用同一个负责人吗?
同一个公司办多个资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可以同时使用符合专业要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的工程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符合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的话也是可以同时使用同一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 ***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病虫灾害治理监理资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活动。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 *** 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列入综合防灾减灾绩效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以及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旗县区人民 *** ,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科普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应当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提高其应对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明确气象信息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第二章 预防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内容。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并完善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 *** 、相关部门备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本级人民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相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一条 遇有大风、沙尘暴气象条件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对辖区内的林木、供电线路等采取避险处理措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 遇有高温气象条件时,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工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第十三条 根据预防干旱工作需要,市和旗县区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等工作;农业、林业、水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抗旱、森林防火、水库蓄水、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