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卫生费收取标准2022
2022年卫生费收取标准如下:1、经营性门店: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每m2每月标准征收,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每m2每月标准征收;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每人每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每人每月标准征收;3、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法律规定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现在我国林业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林业税费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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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 *** 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 *** 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简称省级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 *** ,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 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 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 *** 性基金政策
*** 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 *** 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 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 *** 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 *** 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 *** 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如何收取管理费;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 *** 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 *** 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 *** 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 *** 定价。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
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 *** 定价或 *** 指导价。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是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 *** 定价和 *** 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
(四)清洁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以及垃圾的收集、掏运,化粪池的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物业管理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在上述1--7项基础上计算。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控制在上述1--7项的8%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上述1--7项的10%以内。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百分制等级考评,按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得90分以上者执行甲级收费标准;得80--89分者执行乙级收费标准;得70--79分者执行丙级收费标准;得60--69分者执行丁级收费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考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经审批只能收取丁级管理服务费,不得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核准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证书》和《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并开据国家规定的发票。第十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泊位,供管理区内的住户停放小型车辆(4吨以上货车、12座以上客车不得停放)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统一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车辆在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应当分科目记帐,独立核算,并全部用于管理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关于农村林地补偿的问题?
请你看一看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内林政字〔1993〕127号
各盟市林业处(局)、物价处(局)、财政处(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内蒙古在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内政办发【1992】100号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民建房占用集体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费。
森林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
第三条 临时占用的、征用林地的,缴纳林地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拆除其它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缴纳补偿费。
第四条 非国营林业单位经批准在国营林业单位林地上开办旅游业的,除按本规定缴纳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外,并按年缴纳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 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
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 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 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七) 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第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因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安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就业,也可以到用地单位就业,不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按当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3倍计算确定。
森林经营单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外,还应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种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新林地开发基金。
第十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在林地划拨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3年以下的,年满3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上造上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新林地归还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复费。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复费。
新林地开发基金,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返还被占用、征用地单位,用于新林地开发。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政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各种收费,均属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被告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林权证的农民林地的补偿标准是参考和比照国家林地的。也就是第六、第七两条的内容。
森林工业企业税费如何收取?
森林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其他法规所交纳的税款和费用。税款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款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实现的社会扣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还作为有计划地调节经济活动的杠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致的利益关系。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 *** 其他部门制定了一些筹集林业生产基金和林业管理经费的法规。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和费用是森林工业企业应尽的义务。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税金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来经过多次税制改革,到1988年底为止,根据税法,森林工业企业的赋税有:①产品税。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设置的一个新税种。根据产品税税法,森林工业企业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是纳税人。以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现行的森林工业企业产品税的税率是:原木、锯材10%,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3%,牛皮纸和纸板5%,普通纸和纸板10%,小料加工产品5%。②营业税。也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恢复设置了营业税这个独立的税种。森林工业企业兼营林区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应按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零售商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和税率3%计算,批发商业按购销差额和税率10%计算。③农林特产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其征税范围是: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 认为应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农林特产税按产品收入计征,税率为5~1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分别规定。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的木材采运生产暂缓交纳农林特产税。南方林区和其他地区,农民或国营森林工业企业采伐木材,都按第一次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农林特产税。这些地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生产的木材,除交纳农林特产税外,还要交纳产品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所在地区的税率7%或5%、1%计算纳税。⑤教育附加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税率1%计算纳税。⑥建筑税。对用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课税对象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一切使用上述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 *** 以及他们所属设在城镇和农村的集体企业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应税投资额的10%。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的一种特别基金。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 *** 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在征集范围。征集比率为列举要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5%。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费用
森林工业企业依法应交纳的费用有:①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1961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从每立方米原木成本中提取10元作为育林基金,供更新、造林、育林之用;另提取5元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用于伐区延伸,转移线路和相应的工程设施等。1984年2月5日,财政部、林业部、农业银行发出《关于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只用于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育林、护林。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的育林基金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取消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办法,恢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建立伐区道路延伸费制度。其他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提取育林基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木材销售收入的15%。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12%提取,更新改造资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8%提取。②1988年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每立方米收取林政管理费3元,林区管理建设费5~10元。③木材市场管理费,不超过木材成交额的1%。
1991年国家对税费作如下调整:①产品税,东北(黑龙江、吉林,下同)、内蒙古原木由10%降到5%。②锯材、人造板由原来缴产品税改为加工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额的14%。③东北、内蒙古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制造的第一道产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2米以下板方材等)均免税。④东北、内蒙古小径木(长2米以下,径8厘米以下)免税;亏损的薪材、次加工材、经省(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税。⑤东北、内蒙古育林基金,由21%提高到26%。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 *** 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区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市、区人民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 ***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 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