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 *** 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 *** 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要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誉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展开竞争,不搞地区、部门的封锁和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以参加招标投标。第五条 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紧迫又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包。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这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 *** 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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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检查市属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及其资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十、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1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土左旗、托县、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2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履行上述第六条三至十项相应的职责。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工程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上级行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 *** 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地区或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用地已征用,需要拆迁的工作已完成,施工现场水、电、道路等施工条件已具备,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有土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也不得从中标的工程中分解部分构配件和部分建筑材料等自行购置和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按分级规模限额管理规定,由市或区、旗、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程序;
一、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见表一)。
三、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让有编制标底资格的部分编制标底(见表三)。
四、工程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见表二);
五、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的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具体进行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见表五)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进行完毕。
合同要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哪里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审定资质,简称“内蒙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审定资质,首府呼和浩特。根据查询资料显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审定资质:内蒙古申请测绘乙级资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审定资质,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审定资质,可促进企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呼和浩特市电子政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务公开,提高 *** 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当年预算; *** 各部门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第六条 *** 部分或全部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先期组织评估论证,报请市领导审定,批准后方可进入现行基本程序;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分管市领导召开市信息化专家顾问组会议进行论证。
非 *** 投资的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管理。各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审定后,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年度建设项目预算。第八条 申请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二)要有具体的用户需求,解决实际问题;
(三)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资源共享;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循招标投标、立项采购、签订合同、项目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如实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支付余款。第三章 *** 网站管理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 *** 政务综合门户网站(,)是市人民 *** 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各旗县区人民 *** 、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在市 *** 政务综合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目或与市 *** 政务综合门户网站链接。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依法及时、准确的公开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咨询、投诉栏目,明确专人负责网上咨询、投诉事项的办理,建立咨询、投诉办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网站的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正常运行,并建立网站的后台发布系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六条 各部门网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要求,提供和维护更新本部门的政务信息。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 *** 各部门应当向公益性信息机构提供适合于公益性服务的信息资源。第五章 电子政务网络管理第十九条 本市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市纪检委及其所属部门、旗县区、开发区及其他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网络。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通过市 *** 中心机房一个出口统一接入国际互联网,单独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