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五当召所在区人民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旅游、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当召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以下我为大家介绍的是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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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五当召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当召保护管理及其相关资源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五当召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 ***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当召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当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宗教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
五当召所在区人民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旅游、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当召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当召的保护管理要充分发挥寺庙教务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五条 五当召的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其他收入,用于文物保护及宗教管理等支出,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当召的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五当召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有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保护范围:东至东沙林庆东山顶,西至查干召西山顶,南至林肯布郎格大桥,北至敖包山顶向北延伸500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础向四周延伸3公里,即西南至东经100°15′24″,北纬40°44′7.3″,西北至东经110°15′24″,北纬40°51′23.5″,东北至东经110°21′41.8″,北纬40°51′23.5″,东南至东经110°21′41.8″,北纬40°44′7.3″。
第七条 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设立的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 *** 和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和改善五当召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损坏树木、草地、水源、山体等自然风貌和资源。
第九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 *** ,组织编制五当召保护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一)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修缮;
(二)对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重建;
(三)防火、防雷、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四)与五当召古建筑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必须制定修缮计划,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原状。
承担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十二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提出重建申请,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五当召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的风格、色调、高度、体量必须与五当召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危害五当召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 *** 处理。
第十五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建设与民族传统习俗、宗教仪规不相协调的设施;
(三)未经批准设置监测、测量标志;
(四)滥采乱伐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五)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上涂污、刻划;
(七)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馆藏文物展馆、陈列馆内拍摄;
(八)在宗教活动区域内张贴广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损害各类公共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应急预案,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灭火器具以及专职或者 *** 消防人员。
五当召通道
第十七条 五当召现存建筑物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展厅、库房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防盗、防雷等报警防护装置。
安装其他电器、电力、电信等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五当召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文物,不得影响景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第十八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和管理制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的提取使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五当召馆藏文物,设立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修复馆藏文物,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等级,依法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馆藏文物原状。
第二十条 五当召的旅游开发应当遵循保护规划,不得对五当召寺庙造成损坏,不得破坏五当召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进入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人员,应当遵守五当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五当召停车场,按照保护规划设置,入区线路配置专用环保游览车和非机动游览车。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及其建筑物进行拍摄电影、电视等艺术创作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推广使用安全清洁能源。
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必须采用清洁燃料,禁止直接使用燃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设施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至(九)项规定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五当召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及其建筑物进行拍摄电影、电视等艺术创作活动,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五当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审查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0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五当召是全国知名度很高的藏传佛教寺庙,是自治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现有文物古迹具有无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制定保护管理条例对于切实保护好五当召这一民族宗教历史文化重要遗产是十分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民侨外委的审查意见,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5月21日上午,民侨外委会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五当召的保护管理应充分发挥寺庙僧人的作用。因此,在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后新增加一款:"五当召的保护管理要充分发挥寺庙教务管理机构的作用"。
二、将条例第五条中"经批准的其他合法收入"改为"经批准的其他收入"。
三、将第六条中"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具体范围"改为"依法有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将条例第七条中"不得移动和破坏"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为一条,民侨外委认为第十一条是针对修缮的,而第十二条是针对重建及报批,不应改动。
六、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上述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管理的单位"改为"承担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七、将第十二条中"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重建申请"改为"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提出重建申请"。
八、将第十八条中"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改为"建立藏品档案和管理制度"。
九、有的组成人员指出,民侨外委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改为"必须"无必要。民侨外委认为此条保留条例原表述为当。
十、条例第三十条施行日期为2009年8月1日。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20)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第四款修改为:“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五款修改为:“市、区人民 ***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三、将第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绿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八、删去第十八条。九、删去第二十条。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得无资质或者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担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修建城市道路或者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市、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绿化保护措施。”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以及其他对城市景观、生态产生积极作用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城市绿线,报市人民 *** 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十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绿地,调整城市绿线的,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由市人民 *** 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十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区人民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间,占用单位不得影响市民的出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18)
一、第六条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等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旗县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服从市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区人民 *** 划定并公告。”四、第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而擅自变更的、未按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处以罚款:(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删去第四十条。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将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煤、砂石、矿石、废渣、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尾渣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存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 *** 批准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补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第四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嘎查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五条 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 *** 报告。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专项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八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永久基本农田的嘎查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布本嘎查村永久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地力等级、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
旗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布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资料。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应当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二条 因依法占用或者灾毁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减少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充划定。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 *** 应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市人民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 *** 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面积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一。
下列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
(三)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有条件进行提质改造的耕地。第十四条 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因非农建设项目或者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由旗县区人民 *** 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 *** 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措施,减少易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
市、旗县区人民 *** 农牧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使用、处理、回收等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预防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养永久基本农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农田的污染和地力衰退。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等部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破坏鉴定机制,对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对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旗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农牧部门报告。
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