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预防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发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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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第四条 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 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
(二)负责界线的日常管理及界线的联合检查;
(三)协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界线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界线纠纷;
(五)其他应当承办的界线管理事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测绘、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规划、交通、旅游、民族宗教、监察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界线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共同组织勘定界线,签订界线协议书,并按《条例》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 *** 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界线的,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第九条 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界线走向的依据。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界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增减、损坏。
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界桩毁坏、松动、移位的,根据界线协议书规定,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应当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原。
界桩点位、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并上报原批准该界线的人民 *** 备案。
除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第十二条 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每五年共同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界线联合检查计划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民政部门制定,有关人民 *** 应当按计划要求实施。
界线联合检查结果,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共同报送批准该界线的人民 *** 备案。
发生影响界线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时,应当及时组织临时联合检查。第十三条 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界线管理员,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和报告有关情况。
聘请界线管理员,民政部门应当与受聘人签订委托书,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第十五条 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其相连接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管辖、使用、管理应当按照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批准该界线的人民 *** 的决定执行。
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本省与毗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 *** 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 *** 共同管理;
(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 *** 共同管理;
(四)县(市、区)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乡、民族乡、镇人民 *** 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在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提供保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由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 *** 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 *** 备案。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开发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审批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依据。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依法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或者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方人民 *** 应当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年内,共同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人民 *** 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条 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并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第十一条 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 *** 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 ***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报省人民 *** 备案。
除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位置不变。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民族团结、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联合检查,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 *** 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财政、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务、林业、科技、民族事务、畜牧兽医、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 *** 公布,由毗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 *** (行署)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市(地)人民 *** (行署)公布,由毗邻的乡(镇)人民 *** 共同管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在批准变更后一年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后,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各有关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有关部门。第九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实行多套异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设立行政区域界线电子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设或者修复。第十三条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组织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移动、增设或者修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方共同承担。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批准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现场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 *** 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数智林业、智慧林业、数字林业的本质区别??
数智林业是智慧林业的升级创新,智慧林业是数字林业信息化数字化升级,三个阶段具有相辅相成,又极具时代特色。广东云林信息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业内领先的“数智林业”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致力于构建万物相融、智慧感知的“数智神经大脑”,为国 家各级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强力技术支持。广东云林信息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数智林业”在生物多样监测与管护、防火普查、森林防火、有害生物整治、疫源疫病监测、自然教育、规划调查、造林工程、森林抚育、测绘勘界 等领域长期深耕细作,成果斐然。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保护区勘界测绘资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民族团结、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联合检查,共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 *** 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财政、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务、林业、科技、民族事务、畜牧兽医、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 *** 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 *** 公布,由毗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 *** (行署)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市(地)人民 *** (行署)公布,由毗邻的乡(镇)人民 *** 共同管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在批准变更后一年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后,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各有关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有关部门。第九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实行多套异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设立行政区域界线电子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设或者修复。第十三条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 *** 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组织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方共同承担。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批准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现场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 *** 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