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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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第四条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 *** 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 *** 做出处理决定。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当耕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争议的耕地可由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前的土地使用者暂时经营使用,不得影响农业生产。第六条 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裁决。第二章 管辖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保密单位的案件;
(四)市人民 ***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案件,由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市调处中心”)主办;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解。需要下达处理决定的,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上报市人民 *** ,经批复后下达处理决定。
市调处中心承办的案件,因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争议土地所在地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代为调查事实,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接到市调处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实调查工作并以书面方式反馈市调处中心。第九条 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二)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四)旗、县、区人民 *** 、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第十条 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 *** 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备案。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乡级人民 *** 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 *** 调查处理的范围;
(四)有主张土地权利的证据。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09-30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68号。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100603201354R,企业法人郭占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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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2012-05-10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领海大厦B座810室。
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105594635790C,企业法人邵艳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该许可项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危险性施工(丙级)(该经营许可项目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它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修改、论证、咨询(该经营项目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日)。一般经营项目:电子报盘。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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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业管理局纪检委举报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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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 *** 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
市、区人民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第五条 市、区人民 *** 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
(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
(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林业公司申请资质违规长在国家林业部门举报。目前没有开设林业违法投诉热线。如果涉嫌林业违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你可以通过拨打11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查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你省林业部门的投诉电话,然后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国家林业局举报电话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报林业资质使用证书问题:(010)84238443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