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12)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旗县区人民 *** 根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经营管理措施。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应当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点、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式、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封山育林范围的划定,应当避开现有村民居住区、依法生产的厂矿、耕地等非林业用地。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 ***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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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封育措施和封育成效。封山育林管理区封育期满,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由旗县区人民 *** 公告解除封山育林措施,未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应当延长封育期;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 *** 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的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禁止行为。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第九条 封山育林应当采取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式。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林木、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志牌、界桩、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三)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建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应当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应当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仅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第十条 封山育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封山育林管理区的封育期内,为保护、培育林木生长需要采挖树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教育群众保护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林草植被。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旗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征收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因为疫情资质证书过期了 如何开证明
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其中,两位资深专家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意见或发布公告,否则不予认定。“相关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某种情形,并给予公告。每个行业都有自已的应急做法,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都发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延期使用了相关通知。”“评审时只能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如果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过期了肯定不行。”天津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个问题要区分来看,其一,如果按原定时间评审,供应商是否可及时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其二,供应商依法进行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的时间,是否正好在疫情停工期间?如果供应商能证明的确是因为疫情停工导致无法更新的,可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延期采购的申请。“目前,各地也基本叫停非必须采购项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延期使用他补充道。“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也有管理部门,如果由管理部门出具通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广西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是根据项目需要临时去检测的,建议在复工后对采购文件做相应修改。疫情期间,证书无法更新属于不可抗力,可根据有关部门通知进行调整,修改采购文件中对这方面的要求。如果涉及到资格要求的,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可否延期?
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定义,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具体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了严格的管控,不能随便改变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也要经过审批的,那么,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临时使用林地可否延期?临时占用林地要审批吗?下面我们整理了临时占用林地的7个常见问题供大家了解。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临时占用林地需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三、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审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四、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五、临时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点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六、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如何处罚?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七、临时使用林地可否延期?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二十条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