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06-12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000720133450X,企业法人樊俊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保护,及相关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乡土植物(节水、抗旱、耐寒植物)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羊草、冰草、苜蓿等牧草、生态种子生产;牧草种子批发零售。承揽各种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承揽各种规模及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经营及园林绿化相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智能温室的建设与运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凭资质证书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农、林、草、畜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咨询、开发、应用、服务与转让及互联网信息化运用相关的软硬件服务、咨询服务;沙地及沙漠治理、荒漠化治理、盐碱地治理、湿地治理、土壤修复、矿山修复、道路边坡治理、废弃地修复、草原修复、造林和更新、规划管理、游览景区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026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3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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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林业工作站怎么样?
简介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呼和浩特市林业工作站 呼和浩特市林业工作站成立于一九七六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是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的直属二级事业单位,现己成为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中行使“管理、组织、指导、服务”等职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林业部门。近几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我站先后开展了《内蒙古西部油松、落叶松种子园改良技术研究》、《全光照环育一体化快繁技术》、《三倍体毛白杨等新树种引种技术研究》和《卧牛山生态工程综合技术应用研究》等科研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成功。其中:有4项成果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15项成果获呼市人民 *** 农牧业科技成果大赛奖、“两高一优”农业科技项目奖和科技兴市效益奖;4项成果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2002年以来,有三名科技人员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 *** “深入生产第一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一等奖和二等奖;2003年以来有6名科技人员获自治区林业系统“青年科技标兵”称号。
呼和浩特有哪些专科大学
1、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是内蒙古自治区独立设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的建筑类高等院校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8年林业资质企业,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
全国高职高专土建类行指委市政工程专指委主任委员单位,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单位,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理事长单位。
2、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是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合并三所学校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院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其前身是兴安盟师范学校和兴安盟教育学院,其中兴安盟师范学校始建于1970年,是全国六所示范性评估试点学校之一。
2004年按照盟委、盟行署关于做大做强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的决定精神,将兴安盟农牧学校、卫生学校、财经学校、交通技工学校、粮食干部培训学校并入学院。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02年,由呼和浩特教育学院、呼和浩特管理干部学院、呼和浩特职工大学、呼和浩特广播电视大学四所院校合并组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04年至2006年,又先后接收了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呼和浩特铁路局分校、呼和浩特铁路中等专业学校、内蒙古广播电视学校、内蒙古技师培训学院,至此完成了九校合并。
学院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与时代、民族、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不渝培养人才,毕业生遍布全国,在政界、商界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5、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所全日制轻工类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院始建于1956年,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原内蒙古轻工业学校独立改建而成,隶属包头市人民 *** 。经过近6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院积淀了深厚的办学底蕴。
先后获得了“自治区文明单位”、“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自治区社会奉献突出单位”、“包头市模范单位”、“ 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学院在2007年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6年8月,入选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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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 *** 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区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市、区人民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 ***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 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