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劳务资质从哪查询
内蒙古劳务资质从网上查询。要求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辨明真伪和确认服务范围,只要服务范围项目中包括劳务派遣,此单位就具备了合法运作该业务的资质。保留复印件是正常业务合作的需要,和便于备案查询。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业务岗是干嘛的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业务岗负责管理和消除国家定点林业、草原林业及森林草原资源,主要职责包括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管护劳务资质:组织实施林业草原规划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管护劳务资质;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落实林业草原收入分配工作;开展草原研究和观察监测工作;实施林业草原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消费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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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佛山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广东省内各市都可以申报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及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条件和资质认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林学会的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林学会(粤林学〔
2019〕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senior technical title
具备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具备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
工作经验并直接参与、服务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medium technical title
具备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且具备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经验并直接
参与、服务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正式职工 regular staff
与本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职工。
3.4
退休技术人员 retired technicians
已退休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与本单位签订合法劳务合同的
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范围
4.1 施工单位T/GDFS 1—2019
2
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4.2 监理单位
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5
资质条件
5.1 资质等级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和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5.2 施工单位资质条件
5.2.1
甲级
5.2.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c)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 5 年;
d)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 ㎡;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1333.3 hm2(
2 万亩);或累计完成
造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333.3 hm2(5000 亩)。
5.2.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3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6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4 名;
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具有 10 年 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
5.2.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育苗基地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
如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b) 具有苗木培育基地;
c) 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2
乙级T/GDFS 1—2019
3
5.2.2.1 资历和信誉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c)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d)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资质不少于 3 年;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绿化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666.7 hm2(
1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
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2.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166.7 hm2(
2500 亩)。
5.2.2.2 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1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
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5.2.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如
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3
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T/GDFS 1—2019
4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 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5.3.1
甲级
5.3.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c)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
d)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 5 年;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面积不少于 1.33 万 hm2(20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合
同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完成造林工程监理面积不少于 3333.3 hm2(5 万亩)。
5.3.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
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3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农林类注册监
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5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10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5.3.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如无人机、机动车、定位仪等;
d) 组织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2
乙级
5.3.2.1 资历和信誉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d)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 3 年;T/GDFS 1—2019
5
e)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近 5 年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面积不少于 6666.7 hm2(10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合同
金额不少于 250 万元,完成造林工程监理面积不少于 1666.7 hm2(2.5 万亩)。
5.3.2.2 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
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5.3.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如无人机、机动车、定位仪等;
c)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3
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市区及旗、县、区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第三条 本市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实行加强服务,依法保护,严格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要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第六条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和检查第七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税务、房地产、交通、环保、计划生育、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协助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第十条 本市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按照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对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前,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第十二条 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暂住证》、经营场地合法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外来人员承包、租赁、使用本市企业或者商业、服务业的门店、摊点、柜台、场地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外来经商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在市场内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所摆摊设点。
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场内经营人员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活动,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公安、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无《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的务工经商人员,无《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必须与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管理服务费。
从事家庭服务和市人民 *** 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务工人员,免缴管理服务费。第三章 服务和保护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 *** 组织公安、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集中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有关证照。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真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或者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