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 *** 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区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市、区人民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 ***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 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取消文件!
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流失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第三条 对“五荒”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
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第四条 对原承包、租赁荒山未按合同进行水土保持治理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对原承包、租赁荒山,已按原水土保持合同进行治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经营,执行原合同,但必须补领《水土保持许可证》。在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购买经营使用权,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也按上述原则办理。第五条 “五荒”使用权优先拍卖给本村的村民,也允许拍卖给本村以外的农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职工、科技人员。具体可采取独资、合作、城乡联合、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第六条 “五荒”资源相对集中在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以优惠的方式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第七条 拍卖经营期限50年不变。在经营期内,允许依法出租、转卖、转让和继承。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
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八条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五荒”资源必须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价值,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第九条 拍卖“五荒”资源的具体程序
(一)市、旗、县、郊区都要组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拍卖工作;
(二)水利水保部门会同林业、农牧、土地、区划等部门,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编制小流域综合利用开发治理方案,明确“五荒”治理时限、标准和措施;
(三)市、旗、县、郊区“五荒”拍卖领导小组,至拍卖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明确规划治理措施。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治理难易和开发潜力等,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定价,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公开拍卖;
(四)按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将各种条件公诸民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按原承包经营者、村域内、乡镇域内、县域内等顺序优先购买;
(五)“五荒”资源购买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不能一次交清的应交足一半购买金,另一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本金、利息;
(六)由旗县区人民 *** 发放《“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证》,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发放《水土保持许可证》,同时中标者必须同旗县区人民 *** 签订《“五荒”资源拍卖治理协议书》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第十条 “五荒”资源拍卖金由乡人民 *** 财政所代收,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旗(县区)、乡、村按1:2:7比例分配,所得收入作为各级“治理开发小流域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制度。
旗(县区)、乡 *** 可以从各自所得的拍卖资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五荒”资源的调查、规划、土地登记、发证和组织拍卖等活动经费。第十一条 拍卖后的“五荒”,水保部门要建立管理档案。根据“五荒”治理规划要求,每年对已拍卖的“五荒”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买而不治的,要限期治理;在规定期内仍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第十二条 “五荒”资源使用者享受国家对农业开发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人工林,由水利、水保、林业部门审批后,允许间伐、采伐、收入归己,但必须保证更新造林。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大青山前坡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规划、建设、治理、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第四条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应当遵循 *** 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 *** 统一领导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解决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 *** 区、赛罕区人民 *** 及其所属的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 *** 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 *** 区、赛罕区人民 *** 应当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七条 进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 *** 区、赛罕区人民 *** 以及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第九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和所在地旗、区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公布实施。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树木草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保护、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生态建设。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大青山前坡的各类规划编制及修改,应当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第十三条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开矿、采砂、取土;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林地以及草原使用、树木砍伐等行政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旗、区人民 *** 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第十六条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 *** 区、赛罕区人民 *** 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一)划定保护区域,提高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质量;
(二)对古建筑、历史遗迹等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采取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盗、防风沙、防风化等措施;
(三)采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重点区域实施封禁;
(四)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五)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