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这里指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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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了加强城市绿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 *** 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
市、区人民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第五条 市、区人民 *** 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
(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
(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市和旗县区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资质上没有明确林业方面的的湿地。
湿地的保护、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
(二)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三)审核占用和临时占用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方案;
(四)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评价;
(五)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对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将湿地保护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七条 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责任单位、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第九条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方案及其他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进行评估论证。第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第十一条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湿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 *** 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第十二条 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因湿地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市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市人民 *** 办理,市人民 *** 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12)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旗县区人民 *** 根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经营管理措施。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应当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点、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式、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封山育林范围的划定,应当避开现有村民居住区、依法生产的厂矿、耕地等非林业用地。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 *** 予以公告;
(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封育措施和封育成效。封山育林管理区封育期满,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由旗县区人民 *** 公告解除封山育林措施,未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应当延长封育期;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 *** 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的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禁止行为。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第九条 封山育林应当采取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式。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林木、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志牌、界桩、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三)开垦、采石、采矿、采砂、采土、建坟、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应当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应当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仅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第十条 封山育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封山育林管理区的封育期内,为保护、培育林木生长需要采挖树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教育群众保护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林草植被。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旗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征收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业务岗是干嘛的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业务岗负责管理和消除国家定点林业、草原林业及森林草原资源,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林业草原规划;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落实林业草原收入分配工作;开展草原研究和观察监测工作;实施林业草原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消费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