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城市名单
国家森林城市名单如下:
截至201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国务院林业资质的国家森林城市:贵州省贵阳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河南省许昌市、浙江省临安市、河南省新乡市、广东省广州市、新疆 *** 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威海市、陕西省宝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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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本溪市、贵州省遵义市、四川省西昌市、江西省新余市、河南省漯河市、浙江省宁波市。
2011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国务院林业资质,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珲春市、江苏省扬州市、浙江省龙泉市、河南省洛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泸州市、新疆 *** 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这八个城市正式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0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国务院林业资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丽水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益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永川区10座城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01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国务院林业资质,17个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江苏省南京市、山西省长治市和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抚顺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池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平顶山市和济源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和玉林市、四川省广安市和广元市、云南省昆明市、宁夏 *** 自治区石嘴山市。
2014年,17个城市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山东省淄博市和枣庄市、河北省张家口市、江苏省镇江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和安庆市、江西省吉安市和抚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和鹤壁市、湖北省襄阳市和随州市、湖南省郴州市和株洲市、广东省惠州市、四川省德阳市。
2015年的国家森林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营口市和葫芦岛市,浙江省绍兴市和义乌市,安徽省黄山市和宣城市,福建省漳州市和龙岩市,江西省南昌市和宜春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和泰安市,湖北省荆门市和咸宁市,湖南省永州市,广东省东莞市,云南省普洱市,青海省西宁市。
2016年的国家森林城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和台州市、安徽省六安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九江市和鹰潭市、山东省烟台市和潍坊市、河南省焦作市和商丘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珠海市和肇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和崇左市、四川省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和延安市。
2017年国家森林城市: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通化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江西省上饶市、赣州市、景德镇市,山东省日照市、莱芜市,湖南省张家界市,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四川省攀枝花市、宜宾市、巴中市,云南省临沧市,陕西省安康市。
2018年国家森林城市:北京市平谷区,河北省秦皇岛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舟山市、桐庐县、安吉县和江山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莆田市,江西省萍乡市、武宁县和崇义县,山东省济宁市、聊城市、滕州市、邹城市和曲阜市。
河南省濮阳市、驻马店市和南阳市,湖北省黄石市和宜都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深圳市和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重庆市荣昌区,湖南省湘潭市。
2019年国家森林城市批准名单: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唐山市、保定市和廊坊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东阳市和永康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淮北市和宿州市,福建省南平市、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山东省胶州市,河南省安阳市和信阳市,湖北省荆州市和恩施市。
广东省汕头市和梅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四川省眉山市,云南省曲靖市和景洪市,陕西省榆林市、汉中市和商洛市。
2022年的国家森林城市:北京市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辽宁省辽阳市,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徽省滁州市,山东省滨州市,河南省开封市,广东省韶关市、阳江市、茂名市,重庆市涪陵区。
北碚区、大足区、梁平区,四川省达州市,贵州省六盘水市、铜仁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陕西省咸阳市,甘肃省平凉市, *** 自治区林芝市。
呼和浩特市好吗
呼和浩特市很好。
1、多民族地区: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回、满、达斡尔、鄂温克等41个民族聚居的城市。
2、地理位置:呼和浩特地处中国华北地区、北部边疆、欧亚大陆内部,是呼包银城市群核心城市、呼包鄂城市群中心城市,是联接黄河经济带、亚欧大陆桥、环渤海经济区域的重要桥梁,也是中国向蒙古国、俄罗斯开放的重要沿边开放中心城市。
3、经济情况:2019年,全市生产总值2791.5亿元,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修订数据后的同口径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5.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4.2亿元,增长1.2%;第二产业增加值823.8亿元,增长2.2%;第三产业增加值1853.4亿元,增长7.3%。
三次产业比例为4.1∶29.5∶66.4。第一、二、三产业对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1%、12.4%和86.5%。人均生产总值89138元,比上年增长5.1%。
4、文化古都:
呼和浩特建城历史可追溯至2300多年前的战国时期。1572年(明朝隆庆六年),蒙古土默特部阿拉坦汗与明朝“通贡互市”建立友好关系,并在这里修建城池,命名为“归化”,蒙古族人民称为“库库和屯”(即“呼和浩特”),成为现代呼和浩特市的雏形。 1954年被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
5、旅游景点:市内有距今70万年的古人类石器制造场遗址“大窑文化”,有始筑于公元前4世纪战国时代的中国最古老的“赵长城”,有公元1世纪作为“胡汉和亲”历史见证的昭君墓,有世界上唯一用蒙古文字刻写的天文图金刚舍利宝塔,有被誉为“佛教建筑典范”的席力图召。
参考资料:呼和浩特市人民 *** -城市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境内,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有序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 *** 、呼和浩特市人民 *** 、包头市人民 *** 、乌兰察布市人民 *** 以及相关旗县级人民 *** 应当将本辖区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 *** 、呼和浩特市人民 *** 、包头市人民 *** 、乌兰察布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在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第十一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相关部门及保护区所在地人民 *** 编制。
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经过论证会、听证会等程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报请自治区人民 *** 予以公告。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及区界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及其他保护设施。第十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 *** 、包头市人民 *** 、乌兰察布市人民 *** 应当制定本辖区保护区生态移民规划,核心区应当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逐步减少居住人口。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因其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损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