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哪些?谁清楚?
事实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早在2014年开始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国即在部分地区尝试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逐步推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市场化发展变革,以建设单位自营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形式,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重新孕育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的全新机遇。
当然,由于近年来各地工程监理改革政策不断,全国取消强制工程监理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制度方式代替工程监理的争议与呼声越来越大,部分工程监理人员未全工程监理改革深意,不可避免的对监理行业发展产生危机与恐慌感。这里主要通过解读工程监理制度变革中的全新市场机遇,消除相关人员的从业危机顾虑。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监理资质管理与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知识结构较为复杂,工程技术、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计量知识缺一不可,这导致国内工程监理市场长期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同时,由于监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低价市场竞争现象,监理定位、责任权利设置不完善,导致工程监理人员行业地位与薪酬水平普遍不高,造成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
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而据估,同期全国高端监理人才的市场需求约在6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国内工程监理市场对于监理人才有着较强的市场需求。
从监理职业资质管理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对于高级监理人才也表现出迫切的市场需求。
1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2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仅指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取消此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的中级职称限制,将原本2年的考试周期改为4年,大大降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提高考试通过率。
此外,随着近年来全国社保联网,认证合一查处更加严格,监理市场长期存在的 *** 现象也得到一定缓解,市场对于有效监理工程师资质的需求日益强烈,这都为监理人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
2、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
随着“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在全国的试点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地区积极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营模式、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 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模式、购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模式。
建设单位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相应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员工,而非单独的一方责任主体,其只需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不承担 *** 赋予的责任。原有的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符合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意见,能够倒逼建设单位主动重视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往“五方责任”制度下责任边界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多由监理单位“买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目前这种方式主要通过 *** 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即地方住建局通过 *** 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需通过 *** 网站申请,从上述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即是避免了过往工程监理投标中的不健康低价中标问题,通过 *** 购买服务统筹安排,确保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规范监理执行。同时,由于监理服务费用经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请支付,避免过往建设单位以监理费“挟制”监理单位的不规范市场现象发生。在这种监理模式下,工程监理人员有着较好的监理环境,能够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保险
除了建设单位自营模式与外部聘请模式外,部分地区还提出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接轨国际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应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监理制度是代替与被代替的关系。但从监理行业发展来看,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是国内新兴的工程管理行业,客观上极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这就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
工程监理的本质即为一种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理论上的监理职能更是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咨询管理,但碍于国内监理制度发展定位模糊,监理职能的发挥往往局限于施工阶段,并未完全体现出监理行业的原本价值。
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能够重新塑造监理行业价值,真正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咨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监理的纵向业务延伸。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样具有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征,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质监环境条件,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原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功能。
近年来,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动作不断,引发了部分行业人员的危机与恐慌,但危机之中同样孕育着生机。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逐渐趋向市场化运作,各地在取消强制监理后创新探索的各项代替模式,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着监理行业的全新转型升级。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_ 总__ 则
第一条_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_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_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四条_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_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_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第六条_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_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第八条_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备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一类和不少于2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九条_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_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你好,请问生成监理综合资质需要满足5个以上甲级资质,是哪5个?
没有硬性要求,任意五个就行,比如市政,公路,建筑,铁路,机电。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印制并发放。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监理资质各等级的监理范围有哪些详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业务范围
(一)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2.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