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业务岗是干嘛的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业务岗负责管理和消除国家定点林业、草原林业及森林草原资源,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林业草原规划;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落实林业草原收入分配工作;开展草原研究和观察监测工作;实施林业草原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消费管理等。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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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第四条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 *** 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 *** 做出处理决定。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当耕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争议的耕地可由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前的土地使用者暂时经营使用,不得影响农业生产。第六条 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裁决。第二章 管辖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保密单位的案件;
(四)市人民 ***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案件,由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市调处中心”)主办;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解。需要下达处理决定的,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上报市人民 *** ,经批复后下达处理决定。
市调处中心承办的案件,因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争议土地所在地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代为调查事实,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接到市调处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实调查工作并以书面方式反馈市调处中心。第九条 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二)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四)旗、县、区人民 *** 、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第十条 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 *** 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备案。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乡级人民 *** 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 *** 调查处理的范围;
(四)有主张土地权利的证据。
内蒙古考生报考南京森林警察学校体检条件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 学校全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 学习形式:全日制
◇ 学校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 学校网址:
◇ 招生对象:应届、往届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女生名额以公布的计划为准。
◇政治条件:除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按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志愿并适于从事公安工作,思想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政审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公安厅(局)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①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②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或道德品质不好的;③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④本人或直系血亲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⑤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⑥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⑦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身体条件:报考我校所有专业的考生体检标准,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必须执行教育部和公安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之规定。其中,特别要求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体重,男生不低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5公斤。并根据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过于肥胖或消瘦的考生(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按体检不合格论。体形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下蹲困难。
②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③两耳无重听。
④无口吃。
⑤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⑥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
⑦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疾病。
⑧无传染病。转氨酶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⑨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其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面试和体能测试要求: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必须在参加由本省招生委员会、公安厅和我校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中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方具有被录取资格。不参加公安院校招生面试和体能测试的,即便填有志愿,也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面试和体能测试的时间、地点由各省确定,我校也将陆续在校园网上公布。
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的动机等方面,检验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看其是否符合所报考专业的要求。
体能测试项目有跑步、立定跳远和俯卧撑(女生测仰卧起坐)三项。
合格标准为: 男子,50米跑7秒1以内;1000米跑3分55秒以内;立定跳远2.3米以上;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女子, 50米跑8秒6以内;800米跑3分50秒以内;立定跳远1.60米以上;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单项不合格者视为整体不合格。
◇ 录取规则:
(1)考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即可,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考生按照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填报志愿。我校的招生工作在各省招生委员会的安排下进行,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由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二批本科录取线和相应批次的专科录取线;体检、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等由各省统一组织。录取时,在各省招生委员会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内,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2)在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顺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及服从调剂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等方式的省份,录取遵循其省内规定。我校在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时无分数级差,对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遵循相应省份有关科目成绩及顺序进行排序。
(3)凡符合国家政策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的,予以认可;均以其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考虑第一志愿的考生,其次考虑第二、第三志愿及服从调剂的考生。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未完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我校与有关省招生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后,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且生源质量较高的省份。关于此类计划的使用,投档考生的条件应符合当地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投档后我校予以择优录取,录取结果报教育部。
(6)我校开设有侦查(特警方向)、治安管理(特警方向)专业,因对身体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将在新生报到后进行选拔。新生可以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通过邮寄的材料了解该专业的选拔办法并参加选拔。特警专业方向体能加试项目及评分标准请登录我校校园网()了解。
◇ 收费标准:
(1)学 费:每生每年4940元/生.年;
(2)住宿费:1200元/生.年(四人间);700元/生.年(六人间)。
◇ 助学办法:
(1)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学期。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3)学校还设有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 管理、就业
学校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学生修业期满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获毕业资格,领取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获取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志愿到公安机关工作的,须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位竞争性公务员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用。
◇ 招生期间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邮政编码:210046
联系电话:(025)85878735
E-MAIL: zsb_sl@163.com
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录取结果网址:
联系 人:侯召斌 刘 林
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25)85878762
本章程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除成人教育外,我校在全国各地无任何联合办学点,欢迎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同时敬请广大考生及家长对我校的招生工作人员给予监督,对我校招生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二、6月24日-28日组织政治考核
(一)政治考核与考生填报军队院校、国防生志愿同步进行。凡填报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志愿的考生,均须在6月24日-28日,主动凭本人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和《志愿信息表》复印件到所在旗(县、区)人武部领取《政治考核表》、《献身国防志愿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政治考核和本人填写献身国防志愿书。逾期不参加政治考核的考生,视为放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报考志愿。
(二)政治考核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精神执行。
(三)政治考核工作由军区政治部指导各军分区(警备区)具体组织实施。考生户口所在的旗(县、区)人武部负责会同当地招生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考生所在中学,调查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旗(县、区)人武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
(四)在政治考核工作中,军分区(警备区)和旗(县、区)人武部要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治考核条件,不得简化程序和降低标准。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政治考核工作。
(五)《政治考核表》、《献身国防志愿书》于考生参加面试时,由考生直接交军区招生办工作人员。
三、6月29日-7月1日组织阅档,确定接受面试考生名单
(一)阅档工作主要是按照军队院校招生的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如男、女生比例等),通过审阅电子档案对考生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查。
(二)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会同内蒙古军区招生办共同组织,内蒙古军区招生办具体实施。
(三)阅档时,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从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照招生计划的3-4倍向军区招生办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向军区招生办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四)军区招生办依据军队院校招生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查。
(五)对阅档合格、需接受面试的考生,军区招生办将通过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以及本人联系电话通知或转告本人,考生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是否可参加面试。考生电子档案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畅通,并有专人全天值班守候。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面试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各院校、各科类阅档最低分;考生也可通过该网查询本类招生阅档合格考生名单、不合格考生名单及不合格原因。
四、7月2日- 4日组织面试,确定接受体检考生名单
(一)阅档合格的考生须按时到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北路43号内蒙古军区招待所(简称军招)接受面试。面试工作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执行。
(二)面试通常采用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三)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2、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3、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
4、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5、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6、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要求的。
(四)面试工作由军区招生办按照总部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积极配合。
(五)面试时,考生须携带《政治考核表》、《献身国防志愿书》、《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4张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凡未携带上述表、证者,均不安排面试。
(六)面试工作将分时分段进行,每天安排约300人左右。面试时,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下,按考生报考院校分组进行。考生面试完毕后,面试工作人员当场填写面试结论,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字,面试结果当面告知考生本人,对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面试期间军区招生办设立面试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七)面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面试表》“是否服从院校调剂”栏中填写本人意见并签字。凡是服从院校调剂、未被所报院校录取的考生,军区招生办将视情调剂到其他生源不足的军队院校或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
(八)面试合格需接受体检的考生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当天张榜公示。
五、7月3日-7月6日组织体检,公示面试、政治考核、体检合格考生名单
(一)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中的心理测试和眼科检查项目紧随面试工作进行。心理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其他体检项目检查。考生本人填写体检表时,必须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凡因考生不如实填写,而造成院校复查退学等遗留问题的,责任自负。
(二)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 *** 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三)体检工作由内蒙古军区卫生处负责,由中国人民 *** 二五三医院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四)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心理测试均合格的考生,须在第二天早晨6:00前,空腹携有效证件到第二五三医院指定地点参加抽血检查。规定时间内未能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体检的考生由军区招生办工作人员现场编组,然后由医院导检员统一带队进行各项检查。体检工作实施主检医师负责制,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二五三医院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选派责任心强、当年无直系亲属考生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体检人员挂牌服务,体检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应予公布,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好每一道关口,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无误。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
(五)通知体检的女考生统一安排在7月6日进行,届时请按上述有关要求按时参加。
(六)体检合格考生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对不合格考生提供查询渠道。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体检结果公布一日内申请复查(在军区招生办指定医院复查),超过期限者,将不予受理,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7月8日-10日组织录取
(一)7月8日前军区招生办将阅档、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并向有关院校传输考生信息资料和《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同时将考生报考及政治考核、面试、体检淘汰情况通报有关招生院校。
(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军队院校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信息。政治考核、面试、体检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录取。
(三)7月8日至10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有关院校投放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电子档案并完成相关录取工作。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直接寄达考生本人。
(四)个别院校生源不足需跨省调剂的,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审批,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全军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军队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计划跨省调整通知单》,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按照有关规定,军队院校不得在教育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之外面向社会招生。
(五)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到高中毕业学校领取本人学籍档案后交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材料,由军区招生办负责统一邮寄相关院校。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最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第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第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第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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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调查资质培训简讯范文,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调查资质培训简讯范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市和旗县区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湿地。
湿地的保护、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调查资质培训简讯范文;
(二)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三)审核占用和临时占用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方案;
(四)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评价;
(五)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对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调查资质培训简讯范文他职责。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将湿地保护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七条 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本市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责任单位、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第九条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方案及其他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进行评估论证。第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第十一条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湿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 *** 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第十二条 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因湿地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市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市人民 *** 办理,市人民 *** 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