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要多久?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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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UP主昵称号。 作者: 出处:
转让内蒙古建筑资质需要注意什么
一、内蒙古省企业的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转让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a. 内蒙古省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 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b. 内蒙古省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 别资质,但不得申 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c. 内蒙古省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 包序列、专业 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内蒙古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转让
二、内蒙古省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 序列、同等级的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转让进行互换。
三、内蒙古省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 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 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 承包工程。但是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 别资质覆 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 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四、内蒙古省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转让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 道申请
近日,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转让小编通过多种形式走访了在四川成都的多家知名的建筑资质代办公司,根据我 们的了解,可以用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转让紧跟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信息的重要性也被客户广泛重视,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列为国家新时期发展战略,信息安全成为组织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成为企业间合作、招投标所要考量的基本条件之一,作为全国信息安全资质认证咨询市场占有率领先的咨询和培训机构,亚和与国家权威认证机构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全面开展涉及信息安全服务的全系列资质认证咨询服务,如安全集成、风险评估、安全运维、安全软件开发、应急、灾备资质等认证咨询服务。以严谨共赢的项目理念高质量确保企业通过认证并取得证书,在市场竞中取得优势 中恒鑫公司在人才队伍建设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并定期培训员工、编制质量控制方案、加强管理等,有意识、有目的地培养锻炼了一支高素质、高效率、专业化的工作团队
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转让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转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转让,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转让的分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林业资质转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流失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第三条 对“五荒”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
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第四条 对原承包、租赁荒山未按合同进行水土保持治理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对原承包、租赁荒山,已按原水土保持合同进行治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经营,执行原合同,但必须补领《水土保持许可证》。在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购买经营使用权,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也按上述原则办理。第五条 “五荒”使用权优先拍卖给本村的村民,也允许拍卖给本村以外的农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职工、科技人员。具体可采取独资、合作、城乡联合、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第六条 “五荒”资源相对集中在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以优惠的方式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第七条 拍卖经营期限50年不变。在经营期内,允许依法出租、转卖、转让和继承。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
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八条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五荒”资源必须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价值,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第九条 拍卖“五荒”资源的具体程序
(一)市、旗、县、郊区都要组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拍卖工作;
(二)水利水保部门会同林业、农牧、土地、区划等部门,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编制小流域综合利用开发治理方案,明确“五荒”治理时限、标准和措施;
(三)市、旗、县、郊区“五荒”拍卖领导小组,至拍卖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明确规划治理措施。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治理难易和开发潜力等,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定价,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公开拍卖;
(四)按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将各种条件公诸民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按原承包经营者、村域内、乡镇域内、县域内等顺序优先购买;
(五)“五荒”资源购买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不能一次交清的应交足一半购买金,另一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本金、利息;
(六)由旗县区人民 *** 发放《“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证》,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发放《水土保持许可证》,同时中标者必须同旗县区人民 *** 签订《“五荒”资源拍卖治理协议书》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第十条 “五荒”资源拍卖金由乡人民 *** 财政所代收,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旗(县区)、乡、村按1:2:7比例分配,所得收入作为各级“治理开发小流域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制度。
旗(县区)、乡 *** 可以从各自所得的拍卖资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五荒”资源的调查、规划、土地登记、发证和组织拍卖等活动经费。第十一条 拍卖后的“五荒”,水保部门要建立管理档案。根据“五荒”治理规划要求,每年对已拍卖的“五荒”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买而不治的,要限期治理;在规定期内仍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第十二条 “五荒”资源使用者享受国家对农业开发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人工林,由水利、水保、林业部门审批后,允许间伐、采伐、收入归己,但必须保证更新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