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监理资质承包范围有哪些
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 农林监理资质承包范围有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农林监理资质全称“农林工程监理资质,属于专业资质序列,可做农林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林业监理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监理需要获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事营造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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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监理需要什么资质
监理企业和人员资质包含14类,其中有农林水利项.专门负责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治理等.但是由于农业部并没有统一的这类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机构,所以现在的农业类资质都是由建设部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增项得来的.然而,农业土地整理开发治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管辖权,而是由各地农业部门管理.这就导致资质管理体系和行业监管部门脱钩,这种情况下,农林水利专项企业和人员资质都严重不足,为了缓解这个状况,实际过程中,不论是施工还是监理的农林水利项招标,除了农林水利专业可以报名,水利水电专业也可以报名,部分地方甚至市政公用专业,公路专业都可以报名(因为都有道路,都有绿化工程的划分).
是不是绝对很搞笑?
监理行业具体分哪些专业,麻烦详细全面一点,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监理行业分为14个专业,具体列举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
2、冶炼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工程;轧钢工程;冶炼辅助工程;有色冶炼工程;建材工程。
3、矿山工程 :煤矿工程;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铀矿工程;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 。
4、化工石油工程 :油田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炼油化工工程;基本原材料工程;化肥工程;酸碱工程;轮胎工程;核化工及加工工程;医药及其它化工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 :水库工程;水力发电站工程;其它水利工程。
6、电力工程:火力发电站工程;输变电工程。
7、农林工程:林业局(场)总体工程;林产工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种植业工程;兽医/畜牧工程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8、铁路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铁路桥梁工程;铁路隧道工程;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
9、 公路工程:公路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公路隧道工程;其它工程。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堤等水工工程;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11、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航空飞行器;航天空间飞行器。
12、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工程;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换工程;发射台工程 。
13、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
14、机电安装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轻纺工程;兵器工程;船舶工程;其它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政监督站),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实行质量监督认证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公交、环卫、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大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厂区、住宅区和单位院落等按规定应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水泥、混凝土制品、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制品。第五条 负责审查、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测试、监理、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代理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书;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专用制品单位,每年生产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年度生产计划;
(三)保证制品质量的质保体系和主要测试手段。第八条 市政监督站对委托单位审查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按下列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总造价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专用制品收取销售额的1‰,工程(制品)质量监督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和制品成本中。第九条 市政监督站要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实行直接监督、巡回监督和授权有一定技术监督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监督。直接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收取,巡回监督费按第八条规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和专用制品实施质量监督,应严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对一般问题填写“工程(制品)质量监督检查表”。对存在的质量不良情况分别发出“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警告通知书”(也称质量“黄牌”),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出“停工通知书”(也称质量“红牌”)责令停工,经过整顿、补救,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后发给“复工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携带验收资料到市政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评定质量等级。经核验合格发给“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根据此证书办理工程报竣,交付使用和结算。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专用制品的生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和生产;
(五)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损失费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严重不均匀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管道断裂、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三)因为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方(设计、施工)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另外两方(建设和施工、设计和建设)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监督站备案;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监督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监督站同意认可后进行处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