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先例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审计监督,推动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关系,与有关部门搞好协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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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同时全面考虑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应定期部署、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批审计结论和决定,督促执行审计决定。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林业系统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除审计机关已设立派出机构的以外,可以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地方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其数量和质量应当适应审计载作的需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级或者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在任免前,应当事先征求其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热爱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三章 审计范围第十条 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指导全国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
(三)育林基金及其它林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
(四)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与境内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其效益;
(十)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或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审计事项。第十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呼和浩特审计局是好单位吗
是。
呼和浩特审计局是好单位,审计局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审计局综合保障中心、呼和浩特市内部审计发展中心。均为正科级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元月4日,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制科、计算机管理科、财政审计科、金融审计科、外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等科室。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 *** 性专项资金、 *** 统一借贷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设计、征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四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国土、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资金运用情况、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或者预算的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情况和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五)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九)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项和(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和各项结余资产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结余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款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将投资规模较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90日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第十二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竣工决算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第十三条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财政评审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