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
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199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包头市所辖区域。第三条 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和振动污染,从整体上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对所管辖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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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区以上人民 *** 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强化环境科学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实行优惠政策。对在环境综合整治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人民 *** 要按照国家规定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由各级人民 *** 按管辖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对造成环境局部污染的单位,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决定限期改正。第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将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污染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 污染源分散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相结合,污染集中控制工程由各级人民 *** 确定。第十三条 环境综合整治要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环境保护未达到考核指标的不得上等升级,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第十四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及时通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投入使用的污染处理设施,未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运、闲置、拆除。因事故停运,必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按批复期限恢复运行。第十六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第十七条 持有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
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要开展农牧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生态调查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 *** 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 *** 备案后组织实施。
旗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 *** 批准并报市人民 *** 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编制。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 *** 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普查结果予以公布。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环保、农牧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市人民 *** 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因为疫情资质证书过期了 如何开证明
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其中,两位资深专家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意见或发布公告,否则不予认定。“相关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某种情形,并给予公告。每个行业都有自已的应急做法,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都发布了相关通知。”“评审时只能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如果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过期了肯定不行。”天津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个问题要区分来看,其一,如果按原定时间评审,供应商是否可及时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其二,供应商依法进行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的时间,是否正好在疫情停工期间?如果供应商能证明的确是因为疫情停工导致无法更新的,可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延期采购的申请。“目前,各地也基本叫停非必须采购项目。”他补充道。“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也有管理部门,如果由管理部门出具通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广西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是根据项目需要临时去检测的,建议在复工后对采购文件做相应修改。疫情期间,证书无法更新属于不可抗力,可根据有关部门通知进行调整,修改采购文件中对这方面的要求。如果涉及到资格要求的,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
第一条 为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第三条 禁牧、休牧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恢复生态与兼顾农牧民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市区域内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 ***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 *** 负责辖区内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奖励政策的草原区域;
(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
(三)自然保护区内依法应当禁牧的区域;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区域。
实行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 *** 确定。第七条 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在禁牧、休牧区域设立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第八条 在禁牧区域和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内蒙古包头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延期他活动。第九条 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区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态补偿机制,并将禁牧、休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禁牧、休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禁牧区域和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内的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应当实行舍饲圈养。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对在草原禁牧、休牧区域实施舍饲圈养的牧民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第十二条 旗县区人民 *** 经市人民 *** 批准,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合理利用草原试验示范、标准化养殖示范、草牧业试点示范等项目。
禁牧、休牧活动涉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边境一线戍边工作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区域内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 *** 报告监测结果。第十五条 市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的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 *** 及时整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举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旗县区人民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18)
一、第六条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等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旗县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服从市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区人民 *** 划定并公告。”四、第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而擅自变更的、未按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处以罚款:(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删去第四十条。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将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煤、砂石、矿石、废渣、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尾渣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存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