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考试资格有什么要求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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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1、2、3条要求的,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下列情况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 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
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考区接受香港和澳门人士的报名,凡符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报名。学历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视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学历,工作经历与内陆名称相似,如: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研究、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测绘等。
土地佑价师的次格及要求: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一)、 (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 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评估公司的资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
一、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执业能力的机构的注册条件:
1、从事土地评估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活动的注册证书2年以上;
2、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
4、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土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土地评估项目五宗以上;
5、法定代表人是取得土地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或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估价师;
6、评估公司设置土地评估技术负责人(总估师或副总估师),技术负责人须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工作4年以上的专职土地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3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 随机抽查的1份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
二、关于土地机构资质要求的相关制度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扩展资料:
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一定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门从事土地和房屋估价的组织。
机构业务
(1)接受委托进行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提出评估报告,供交易双方决策参考。
(2)接受地方 *** 委托,对某一区域或某一类型房地产价格评估,为 *** 确定各类房地产基准价格提供依据。
(3)接受地方 *** 委托,评定公房出售价格。
(4)接受地方 *** 委托,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地产评估机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吗?等同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吗?
你如果没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那就是没有评估资格,你那个咨询证是林业系统保护行业利益越权自制颁发的,属于违背国务院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个部委——却因保留的行政许可法项目规定范围。
给大家转帖2个文件看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森林
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价认证〔2006〕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鉴于上述规定,你局可以受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经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可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建议你局与省 *** 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复函。
二、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
参考资料: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以上是转发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的回复
资产评估需要什么资质
资产评估(狭义)分为可从事证券业务和不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没有级别限制。房产评估分为一、二、三和暂定,最高为一级;
土地评估分为A、B、C级,最高为A级,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
(1)证券业评估资格-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颁发;
(2)资产评估资格-财政部及各省财政部门颁发;
(3)房地产评估资格-建设部颁发;
(4)土地评估资格-国土资源部颁发;
(5)矿业权评估资格-国土资源部颁发。
拓展资料:
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衍生的专门性活动,出于对于特定类别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以及企业价值进行价值评估的需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陆续出现了专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的,资产评估专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与资产评估行业所对应的是资产评估专业,高校资产评估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坚实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知识,掌握现代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具备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知识和能力,能在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工商企业及金融保险业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资产评估的种类
(一)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分为评估,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
(二)按资产评估与评估准则的关系分为完全评估和限制评估。
(三)按资产评估对象及适用原则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特点
(一)现实性: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现实性要求资产评估活动必须关注资产的现实存在状况,其假设特定资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企业产权等)在未来会延续当前时点的存续状态。而在以投资评估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中,则会更多的考虑新的产权主体引入所带来的协同效应。
(二)市场性:市场性是指资产评估区别于其他会计活动的显著特征,资产评估活动更加关注公开市场价值,而非账面上对于历史成本的记载。
(三)预测性: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资产评估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以后才出现的。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四)公正性: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单独一方的需要。
(五)咨询性:咨询性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在资产评估行业十四五规划中,扩大咨询在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中的比例已成了一个重要的命题。
三、资产评估的功能
(一)评价及评估功能
它是指资产评估具有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内在功效和能力.
(二)管理的功能
它是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国家赋予资产评估的特殊功能.
(三)公证的功能
它是指资产业务,评估对象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的特殊性要求资产评估发挥公证作用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