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大造林复印件又到内蒙古 *** 大名单怎样能找到
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是 *** 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 东北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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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兑现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承诺,是全面的,包括:所有省份的万里客户,有林权证和尚未拿到林权证的,树木枯死的林地和活着的林地、合同到期的、未到期的、逾期的除兑现合同承诺以外还应当包括依法应得的补偿金。
一、万里客户“兑现合同”的合法性
1,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有政策依据的——2003年6月25日的《中央9号文件》、2006年5月内蒙林业厅的“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加速推动生态建设进程”、计发〔2007〕173号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2008年6月8日 *** 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8月16日《求是》杂志温总理的“高度重视林业的改革和发展”文章等等政策法规。
2,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 *** 认可的——“工商局”正式颁发的营业执照、“银行”的交款凭证、“税务局”的税收发票、“林业局” 正式颁发、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
3,万里客户投资林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法”、“合同法”、“税务法”、“保险法”、“森林法”等。
4,万里客户所持有的两个合同(林木转让(流转)合同以及林地管护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其理由是:
(1)“林权证”是两个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证据和保障
万里客户所持有的林权证确实是有关地区地方林业局正式颁发的,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质疑;
“林权证”是依法对所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证据,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要认定万里客户所持有的林权证无效,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并且各颁发“林权证”的地方林业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必须特别强调,任何 *** 机关或领导均无权逾越法律程序擅自宣布“林权证”无效或作废。
(2)“林权证”的合法和有效,就同时证明万里客户取得林权的途径和方式是善意的、是合法的,这也就证明客户与原万里大造林公司所签订的“林木转让(流转)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换句话说,林权证所保障的合法林权,正是由“林木转让(流转)合同” 所直接产生的合法结果。
万里客户与万里大农业公司的“林地管护合同”承诺,是由 *** 发给“林权证”后,另一个合同合法兑现的开始。
所以万里客户善后,要求兑现万里大农业公司的“林地管护合同”承诺是天经地义的,与万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经营案件无关。万里客户善后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保护投资客户合法利益的合同善后,绝对不接受在案件的框架下尽可能减少客户损失的善后。
无论万里公司是否违法、犯罪,林木绝对是“无罪” ,正如内蒙 *** 在2009年4月签发的“红头文件”中所说的,林地是“客户的利益”,是“内蒙的一片生态绿地”,林地的管护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
根据2007年12月内蒙 *** 签发的对万里林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红头文件”,是内蒙 *** 事先没有征得林权人同意自己主动地、从万里大农业公司手中强行将“林地管护”的重担夺过来的。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万里客户要求内蒙 *** 履行“林地管护合同”,并且要求由内蒙 *** 来兑现“合同承诺”是无可置疑的。
二、万里客户“兑现合同”的可操作性
1,根据内蒙高层领导的承诺——万里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是万里客户的, *** 不要一分钱;万里72万亩林地不管树木“死活”,都按活立木进行回购;万里林地 *** 要“高价回购”和“尽快回购”的指示精神。
2,“万里善后”的资金来源:
根据内谂会鉴字[2007]001号“万里大造林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和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贵等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判决。
①银行存款:现金0.84亿元、余款0.75亿元、管护资金1.89亿元,应收账款1.15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0.03亿元;②追缴款:2.6423亿元左右;③罚没款:3.50645亿元;④高管占用款:0.5亿元,固定资产 0.9亿元;⑤72万亩林地:其中至今仍然活着的30多万亩继续进行科学管护,其中大约一半每亩12立方米是没有问题的;其余的的一半由于两年多没有浇水,虽然继续管护达不到12立方米,但是达到7立方米还是有可能的;至于枯死的40万亩,按照去年11月26日连辑副主席所宣布的,由 *** 出资进行回购;⑥地处黑龙江省的25万亩天然次生林,作为担保林地,具有70年的产权,2007年10月24日经具有法律资质的某林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林木资产总价值为6.89亿元;⑦地处辽宁境内717061万株“农防林”,按照每亩66棵计算,折算为1万亩,按担保林评估价值约为0.28亿元左右。
从以上粗略分析可见万里公司总资产兑现合同完全是有能力的,“双倍返还”只是客户非常保守估算的底线,大家一定要心中有数!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减少客户损失的区别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与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客户的损失,这两句话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概念。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客户的合法权益——就是万里投资客户林业投资是合法的, *** 必须最大限度的保护万里投资客户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兑现合同是理直气壮的,无可非议的正当要求。
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客户的损失——就是万里投资客户首先要承认发财心切,受蒙骗,是有错误的受害人,所以必须承担损失, *** 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 给多少“善后款”,那是宽大为怀,都要感恩戴德。
万里客户是《中央9号文件》林业改革的合法投资人,依法、公正的善后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经济的合同关系问题,绝不是被绑在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下的“受害人”减少损失的问题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18)
一、第六条修改为内蒙古包头市林业改造资质:“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等业务管理部门内蒙古包头市林业改造资质,应当在各自内蒙古包头市林业改造资质的职责范围内内蒙古包头市林业改造资质,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旗县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服从市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区人民 *** 划定并公告。”四、第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其内蒙古包头市林业改造资质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一)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二)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三)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四)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而擅自变更的、未按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处以罚款:(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删去第四十条。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将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煤、砂石、矿石、废渣、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尾渣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存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堤防、行洪区、湖泊、蓄滞洪区、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服从防洪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水务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 *** 水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河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 *** 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河道管理、整治和堤防维护的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 *** 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及其河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防御洪水灾害的意识。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七条 河道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防洪安全需要,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修建维护堤防、险工、护岸、涵闸,疏浚、截污、拓宽等。第九条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条 河道整治项目应当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将河道建设为景观河道的整治项目,应当提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防洪评估,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整治目标、具体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情况、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持证采砂、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河道采砂应当结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河道疏浚,拓宽行洪断面,消除行洪隐患,保障行洪安全。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四条 本市河道分为主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市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河道定期进行普查评估,编制河道名录,载明主要河道的名称及其起止界址,报市人民 *** 审定。第十五条 河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哈德门沟、昆都仑河、四道沙河、二道沙河、东河、五当沟、水涧沟、美岱沟等黄河一级支流护堤地为堤防两侧外坡堤脚向外三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两侧外坡堤脚向外二十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有堤防的河段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保护范围:
(一)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外三十米;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外二十米。第十六条 主要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旗县区人民 *** 负责划定,报经市人民 *** 审定后,连同河道名录一并向社会公布。
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七条 主要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桩。
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 *** 批准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补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第四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嘎查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五条 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 *** 报告。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专项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八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永久基本农田的嘎查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布本嘎查村永久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地力等级、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
旗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布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资料。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应当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二条 因依法占用或者灾毁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减少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充划定。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 *** 应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市人民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 *** 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面积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一。
下列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
(三)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有条件进行提质改造的耕地。第十四条 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因非农建设项目或者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由旗县区人民 *** 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 *** 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措施,减少易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
市、旗县区人民 *** 农牧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使用、处理、回收等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预防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养永久基本农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农田的污染和地力衰退。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等部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破坏鉴定机制,对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对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苏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旗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农牧部门报告。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 *** 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 *** 按照市人民 *** 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 *** 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绿地;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绿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绿地建设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城市新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二)改建区绿地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
(三)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层次合理布局的原则。
新建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五百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一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直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改建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
(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中小学校、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大中专院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及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