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职工到林业执法大队是借调吗
是借调。
借调就是他们人手不够用,先调过去,等忙完了就会回到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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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大队就是林业局的直属单位,林场和林业局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单位。如果你去林业执法大队是需要经过公务员选拔考试的。比如呼和浩特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呼和浩特市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木材运输检查和监督,木材运输检疫检查,森林防火期检查和对木材销售、加工者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蒙古林业是什么?
(forestry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张承彬)
据中国1977~1981年森林资源清查统计,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面积为1374.0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1.9%,活立木总蓄积量94617.31万立方米。全区天然林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人工林主要分布在平原及部分丘陵山地和沙区。主要树种有落叶松、樟子松、油松、云杉、白桦、蒙古栎、小叶杨、旱柳、白榆、沙枣、柠条、山杏等。野生动物中鸟类有360种,兽类114种。其中,珍稀动物有蒙古野马、野骆驼、丹顶鹤、白鹳、黑鹳等。全区有自然保护区3处,面积6.78万公顷。
内蒙古地区在历史上大部分是森林茂密、水草丰美的地方。据史料记载,自治区东部的科尔沁沙地,在17世纪时,还是草丰林茂的地方,当时的清 *** 曾在这里广设牧场,19世纪初在西北部山地尚有松林。据《归绥识略》记载,呼和浩特北百余里内产松柏林木。在自治区中西部的黄土丘陵区,二三百年前,还有不少油松、侧柏等针叶林分布。由于历代王朝的滥垦乱伐,帝国主义的掠夺,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全区除大兴安岭林区尚保留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外,其他广大地区缺林少树,风沙、干旱、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日益加剧。现在全区有沙漠戈壁3000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1866万公顷,每年向黄河输入泥沙达1.8亿吨。
1949年后,内蒙古林业发展较快。到1980年,全区造林保存面积147万公顷。广大沙区通过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保护植被以及其他措施,已使部分流沙固定,局部地区沙化已经停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1949~1982年,人工更新和天然更新100万公顷;生产木材8100万立方米,锯材730万立方米,栲胶9.3万吨,纤维板8.5万立方米。林业企业正由以原木生产为主,逐步向以营林为基础、全面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方向发展。天然次生林通过保护、封育和更新造林等措施,到1980年面积已扩大到573.3万公顷,蓄积量增加到2亿立方米,与1949年相比,无论林地面积还是林木蓄积量都增加了1倍。
内蒙古自治区设有林业厅及厅属林业勘察设计院(队)3个。全自治区共有国营林场、治沙站、林业工作站、苗圃等基层林业单位529个,林学院1所,中等林业学校2所,自治区、盟(市)、旗(县)林业科学研究院、所12个。在林业科研方面,农田防护林、沙漠治理、草原造林、林业机械,以及林木病虫害防治已取得了一批成果。
环志标记
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辽宁鞍山市岫岩用隔离吗?
最新的政策是:
低风险地区,不需要隔离,仅仅需要核酸检测证明啦!
但是如果是中高风险或者当地没有发布疫情解除的相关公告的话
去外地还是要被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2021年1月29日最新公告如下:
2021年1月28日春运开始,返乡人员需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乡,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可在务工地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主动进行核酸检测,返乡时持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报备登记,并核验安康码。
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防疫需求设立相应的预案处置措施,尽量保证非常住人口在相关城市不返乡过节。
具体常见问题如下:
① 为什么要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
进入冬季以来,农村地区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地区防控能力薄弱,疫情防控难度大,特别是春运期间返乡人员明显增多,人员流动增大,将会进一步加大疫情传播风险。
为严格落实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十分必要。核酸检测是目前尽早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有效手段,要求返乡人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能够有效降低疫情传入农村的风险,保障大家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的春节。
② 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包括哪些人群?
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
主要包括:一是跨省份返乡人员;二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三是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③ 返乡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何获得?
返乡人员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的任意一家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凭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返回农村地区。
如果我是学机电专业的是选择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建筑学院还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机电学院?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1952年创立的内蒙古工业学校和内蒙古水利学校。学院是国家优秀骨干高职院校,自治区优质高职院校(自治区排名第一),国家优质高职院校,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18年,学院被评为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2019年,顺利通过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项目验收,并入选全国56所高职院校“双高计划”建设单位,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所入选“双高计划”的单位。
学院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高职园区,新校区占地837亩,建筑面积29.17万平方米,办学规模1万人。学院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其中自治区教学名师13人、教坛新秀12人、优秀教学团队15个,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学院设有7个教学系,共开设48个专业,形成了与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冶金、智能制造等支柱产业高度匹配的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和机械制造与自动化2个“双高计划”内高水平专业群及有色冶金技术、能源与环保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汽车电子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会计、旅游管理等7个骨干专业群。近七十年办学薪火相传,匠心育人,传承了“笃学励志、精技强能”的校训,形成了内机电人“艰苦奋斗、勇于攀登、抢抓机遇、永不言弃”的精神。学院丰厚的办学底蕴,雄厚的办学实力,鲜明的办学特色,科学的办学理念,显著的办学成效,为培育新时期装备制造业、能源、冶金、水利行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招聘数量及岗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内人社发〔2019〕61号)、《转发 ***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3号)文件,2020年度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名。其中“高校毕业生”岗位10名(包含“蒙汉兼通”岗位3名),“项目人员”岗位3名(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以及大学生退役士兵,这三类人员统称“项目人员”)。该计划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详见附表《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蒙汉兼通人员”是指:能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是指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三、招聘人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学历要求:具体见《岗位表》,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20年9月14日。
5、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1984年9月14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即: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见《岗位表》。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20年9月14日之前。
(三)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再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四)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不含2020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五)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
2、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蒙汉兼通”、“项目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岗位报名
报名时间:2020年9月14日9:00—9月18日12:00;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13:00;交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17:00。报名交费截止后若“蒙汉兼通”、“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放在第二阶段重新组织报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相同的,合并招聘计划)。
(2)第二阶段普通岗位和部分变更属性岗位报名
报名时间:2020年9月22日9:00—9月26日12:00;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13:00;交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17:00。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且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报名,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报名时须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和专业,须严格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填写)、须完整填写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和从事的主要工作),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应聘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要及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应聘者自行选择试卷语种,并在网上报名时点击确认。试卷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5、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6、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和岗位招聘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岗位。资格审查环节,工作人员将最大努力帮助应聘人员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避免造成应聘失败。
(二)资格初审及交费
1、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学院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后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对审查未通过的,在资格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2、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要通过报名网站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考试收费有关事宜,委托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交费时间以招聘简章为准,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笔试缺考的,不再退费。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免交报考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2019年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应聘人员报考费的减免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报考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2020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持加盖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在工作日到就近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对减免费用的应聘人员,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账户里。
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这两类应聘人员将所在地旗县(市、区)扶贫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复印件,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发送电子邮件至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电子邮箱:imptasybtf@126.com),其中报考第一阶段岗位发送截止时间为9月18日17:00,报考第二阶段岗位的发送截止时间为9月26日17:00,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3、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9:00-2020年10月23日24:00。
(三)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应聘缴费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一般不低于4∶1,对于急需紧缺人才的岗位,降低开考比例为2:1。“蒙汉兼通”岗位开考比例为2:1,报名交费截止后若“蒙汉兼通”岗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在第二阶段报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相同的,合并招聘计划)开考比例为4:1。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开考。调整后的岗位,报名结束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进行2次。递补人员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招聘方式
(一)笔试
1、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其中选择汉文试卷的人员,必须用汉文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的人员,必须用蒙古文作答。应聘“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笔试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2、笔试时间:2020年10月24日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只在呼和浩特市设置考区。
应聘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3、两科笔试总成绩加权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1.5)X50%+(《综合应用能力》成绩÷1.5)X50%
4、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加权计算后的笔试总成绩上加2.5分。
5、笔试结束后,学院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 *** 预算内安排和上级补助的支援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支出,包括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和扶贫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和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管理、打破基数限制,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顺序,优先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 *** 确定的农牧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农牧、水利、林业、扶贫、气象、森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相关政策依据。本年度预算应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预编完成,以体现预算早编制、项目早落实、资金早下达的原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确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到规定期满后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十条 支农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公开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下达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生产和事业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三)自治区级补助下级的预算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立项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
(四)盟市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对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相关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扑火、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草原虫(鼠)害、动物防疫、抗灾保畜等非工程性资金,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实行分级评审。自治区对下安排的支农项目资金,单项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和审定;单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办法组织项目评估和论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委托同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但评估和论证的过程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的结果须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实行因素法、清算法或其它标准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越级上报和独家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及以前实施农牧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形式。
(一)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凡是申请资金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并上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以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水利项目要附工程设计方案。
(二)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状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等。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的评审。
(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支农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无专门评审机构的,可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等。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文件和文本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经评估和择优选择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农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储备的数据系统。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支农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标准文本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顺序和支持额度,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益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农牧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农项目安排应区分轻重缓急,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的资金申请报告,依据相关的分配办法,拟定资金测算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其他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按款分批独立下达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 *** 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调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义干预应由下级 *** 财政部门自主进行的资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的变更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要与农牧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应尽早下达、尽快见效。
(一)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下级管理部门。
(二)对上级下达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级部门。
(三)各级财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上半年一般应下达年初预算的70%以上,9月底应达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时间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初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自主拟定分配并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占压支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农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选择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避免肢解项目和分散资金。
第二十八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和 *** 采购范围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应全部实行招投标和 *** 采购。
第二十九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支持的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项目和事业进度拨款,也可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拨付。
扶贫资金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专户和报账制管理。
第三十条 支农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了便于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凡是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地的显著位置设立项目标识。标识的式样、规格等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安装设立。
第七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对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八章 管理权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按项目管理的支农资金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审计、检查验收,以及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
农牧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对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和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和事业计划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的拟定、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计划、事业计划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负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档案库和项目储备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经评估论证符合扶持条件的农牧业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向上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支农资金的分配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和储备数据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体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向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三)对报送虚假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
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查实,除限期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挤占、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扣减其它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同时取消该盟市、旗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四十七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可对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 *** 批准后执行,并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自治区对被奖励的盟市、旗县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
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主管部门,可对有关盟市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盟市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自治区财政对在支农资金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盟市,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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