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变更企业名称( 3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新、旧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副本(一本); 4、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需加盖工商局印章); 5、 股东会决议 ; 6、章程修订。二、变更企业法人( 2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新、旧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副本(一本); 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需加盖工商局印章);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订; 7、 股权转让协议 ; 8、法人身份证。三、变更企业办公地址( 2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新、旧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副本(一本); 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需加盖工商局印章);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订; 7、租赁协议、办公场所证明资料(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 等)。四、变更 企业注册资本 金( 2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新、旧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副本(一本); 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需加盖工商局印章);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订; 7、验资;五、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 2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资质证书副本(一本); 3、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并加盖执业印章); 4、解聘证明(现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上显示单位开具的)或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 6、养老保险及缴费凭证。六、变更注册号( 2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新、旧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副本(其中一本); 4、工商局注册号换号表(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需加盖工商局印章)。七、变更 企业负责人 ( 2套) 1、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资质证书副本(其中一本); 3、任命文件; 4、身份证; 5、简历或职称证; 7、劳动合同。八、企业补办资质证书 1、补办资质证书申请报告(填明补办原因:污损、遗失); 2、资质证书副本(其中一本); 3、污损的提供污损资质证书; 4、资质证书全部遗失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 5、提供印有证书遗失(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特级、一级、甲级为省级报纸,二级、乙级及以下市级报纸)。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申请书,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申请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申请书: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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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申请书他不宜变更的情形。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 *** 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 *** 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 *** 批准的价格购买。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林地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资质申请和变更,需要些什么资料和流程?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企业章程修正案;
6、验资报告
(三) 住所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企业章程修正案;
(四) 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企业章程修正案;
6、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变更)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公司类型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 4、公司改制报告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改制批复及其他相关改制材料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
电话:0731-44558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对变更内容及时更改数据库。(属建设部审批的名称变更及时报部审批)
3、时限:即办
二、审定
1、责任人: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涉及资质标准的或企业解体整体转让的,由房产处进行审定。
(2)按变更条件及标准,依据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定;
(3)对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
3、时限:即办
三、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变更的,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对不予申报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时限: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