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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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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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永顺县人民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辖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厂矿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行道树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五)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城市道路绿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中心绿岛、绿化林荫道及行道树。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和小区绿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倡导、组织和开展单位及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建市民林、纪念林等绿化活动。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绿化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 *** 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为“绿线”。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对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居住区、公建、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绿地率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在设置上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国家园林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等按照规划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绿化。建设单位不具备易地绿化条件的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
宁夏 *** 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 *** 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办公、生产基地;
(二)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条件。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201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宁夏 *** 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管理。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园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六条 公园需要进行改造建设的,改造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 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第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等级质量标准对树木、花草、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并实现达标。第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水体进行围堵、填埋。第十条 公园内供游览、休憩、观赏的园林建(构)>物或其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卫生管理,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并按规定的标准设置卫生设施。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或产生污染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治或取缔。第十四条 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变动经营地点或扩大经营面积。
禁止在公园内兜售物品。第十五条 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统一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游乐行业有关标准,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保养、防范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预防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第十七条 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在方便游客游园的原则下制定开闭园时间,开展游园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类及其他宠物入园;
(二)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三)伤害动物、捕鸟,擅自垂钓、打捞水草;
(四)随地吐痰、倾倒污水、乱丢(堆)杂物、果皮,随地大小便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擅自挖土采石、破坏公园地貌,在建(构)>物及各类设施上刻画、涂写,损坏公园设施;
(六)擅自营火、宿营、游泳;
(七)采用喷泉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物;
(八)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九)酗酒、赌博、行乞或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在树木上钉栓刻画、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十一)破坏水体设施或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擅自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