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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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地区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促进银川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地热资源归国家所有。第四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坚持和贯彻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要实行勘探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勘探开发与国土开发、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勘查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勘查规范》进行,并实行监理制度。第九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内进行地热资源勘查作业,并且优先取得勘查区内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第十条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使用,或采取 *** 的办法,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地热资源的勘查。第三章 开发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符合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实施方案经由市地矿、计委、水利、规划等部门审定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须有以下主要资料:
(一)地热资源开采地点、矿区范围图和开采量;
(二)开发使用目的、投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充水的排放处理措施;
(四)地热的监测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保护措施;
(五)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由市水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开采。
开采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凭市水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市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第十五条 因故暂停开采或地热井报废时,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暂停开采或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开采。实行分层分配和储量定额审批制度,不准越界、越层开采和超量开采;不得擅自改变开采地点、开采量、开采方式,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采地热水的,还须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开采、使用地热的过程中,须将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地热井位应避开城市水源地和有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要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第四章 管理及收费第十八条 开采使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热资源效益,防止浪费和破坏地热资源。第十九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 *** 批准后施行。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违法案件。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一、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说明书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二、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应当包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材料的编制要求、套数,交接日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四、建设单位应当保存本单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全部工程建设档案图时,还须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中的单份文件材料可采用复印,复印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原件报送城建档案馆。五、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和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六、编制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文件材料及排列组卷:
建设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宁夏银川市林业资质项目变更说明书;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修改依据性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集中组卷。
(二)文件材料的规格:
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纸质优良、大小一致,文字材料纸张大小可用16开纸或A4纸,同一卷内要求同样规格;小于标准的要进行托裱。
(三)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1)文件材料立卷厚度不得超过3公分,立卷时要标明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两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
(2)文件材料必须用棉线(不得用金属材料)在左边装订整齐,不得有重复材料,装订后装入档案盒。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各个施工阶段做好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收集和保管工作。
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但对其中有变更的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八、编制竣工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图没有变动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二)施工图有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结构、平面等有重大改变的施工图,且不宜就原施工图修改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重新绘制施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九、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修改内容都必须修改准确,竣工图的修改方法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且不宜在原图修改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十、绘制、修改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绘制、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见图例。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退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右下角设计图标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审核后再签证。十一、竣工图的组卷要求与方法:
(一)竣工图装订要求,按4号图纸(297×210mm)规格折叠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用棉线在左边装订整齐后放入档案盒内,每卷图纸不得超过3公分;
(二)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并按专业组卷。十二、卷内目录编制说明的编写:
凡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建设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执行城建档案馆的统一标准。
每卷档案需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全部档案需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和工程建设档案的概况,工程单位名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十三、建设单位应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十四、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审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预验收时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档案审验,可与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银川市城建档案馆在进行工程建设档案验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银川市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水利、环保、公安、经贸、工商、电力、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七条 对矿产资源实行规划开采、合理开采,并加强对砂、石等矿产资源基地的建设。第八条 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之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第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之外的,可供开采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县(区)未设机构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 申请采矿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二)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有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基本知识的管理人员,有储量管理的专职或 *** 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十三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一年为矿区范围预留期;在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已划定矿区范围区域内的其他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矿区范围不予保留。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矿山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地质资料;
(三)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及文字材料;
(四)经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安全生产措施及方案;
(六)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采矿后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
(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通知书到工商、税务、土地、林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进行开采。
严禁无采矿许可证或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第十七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小型矿山为5年以下;零星分散矿山为3年以下。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开采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银川市人民 *** 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市人民 *** 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67部市人民 *** 规章予以保留:
1、银川市行政督察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
3、银川市人民 ***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 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27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4、银川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2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5、银川市 *** 关于第四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3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6、银川市人民 *** 工业公布第二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4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6日。
7、银川市 ***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8、银川市人民 *** 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9、银川市人民 ***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9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0、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1、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银川市人民 *** 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2、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2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3、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4、银川市人民 *** 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5、银川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22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16、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
17、银川市市县人民 ***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 *** 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
18、银川市人民 *** 关于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
19、银川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 *** 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
20、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89号令,发布日期1996年8月12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1、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2、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92号令,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3、银川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6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24、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29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日。
25、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4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9月3日。
26、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56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7、银川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26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28、银川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28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29、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3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30、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6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
31、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修改日期2012年2月7日2号令。
32、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3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
33、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4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9月11日。
34、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8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3日。
35、银川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9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3日。
36、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40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7月13日,修改日期2012年2月7日2号令。
37、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35号令,发布日期2013年1月15日。
38、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5号令,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
40、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3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5月12日。
4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5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7月4日。
42、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54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3月6日,修改日期2012年12月14日5号令。
43、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55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4、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75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8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5、银川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8年4月16日。
46、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25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3月14日。
47、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04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7月20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8、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23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49、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24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50、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3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3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1、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79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2、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36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2月26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3、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5月29日,修改日期2012年2月7日2号令。
54、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5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55、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6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56、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 *** 令19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4月8日。
57、银川市人民 *** 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 *** 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
58、银川市道路货物运输战场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6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9月17日。
58、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06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1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
59、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4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
60、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00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7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61、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34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
62、银川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63、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5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8月24日。
64、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2日。
65、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122号令,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66、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银川市人民 *** 令128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
67、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 *** 令3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